第一部:國家

 

1.1 前言

1.2 中央-地方關係:歷史的考察

1.3 國家能力與國家介入

 

前言

        東亞地區在二次大戰之後的快速發展對發展理論的典範帶來重大的衝擊。首先是對『現代化理論』中傳統價值有礙發展的命題的否定。在五○,六○年代學者眼中,東亞的社會是被儒家傳統束縛的社會,而儒家思想被視為保守與落後的,是不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但是進入八○年代之後,部份研究東亞的學者卻又將儒家倫理視為東亞發展的動力來源。

其次,是對以拉丁美洲為背景發展起來的『依賴理論』的挑戰。依賴理論的學者對依賴外國資本、技術與市場都抱持著批判的態度,認為這正是拉丁美洲國家長期處於低度發展地位的重要原因。 但是,東亞的的政府卻將這種『依賴』視為是可以用來擺脫貧窮困境的方式。當然,外資在東亞國家並不能在這種合作關係中主宰一切,而是處於『官方』的管理之下。在東亞的發展中,國家的角色一直受到很大的注意。無庸置疑的,比起拉丁美洲與非洲,東亞的發展過程中,國家的主導地位是最為突出的。國家制定發展的策略,而後動員全體人民的力量去執行,是日本與NPI國家一個共通的模式。國家在這個階段是對內對外唯一的代表,外國資本只能以之為談判對象,並接受他的監督。

最後,就經濟策略層面而言,東亞國家推動工業化典型的策略是發展出口。出口部門受到國家大力支持與補助來面對國際市場激烈的競爭,這個發展策略與拉丁美洲的『進口替代』形成強烈對比。

中國受到NPI成功經驗的影響,19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也將出口策略制定為對外開放的重要策略。 中國在經濟成長上的驚人表現,繼NPI之後吸引了世人的注意,由於她是一個擁有12億人,領土達到960萬平方公里的超級大國,經濟的發展對世界帶來的影響自然遠非NPI所能比擬。

NPI的發展的研究到中國改革開放的研究,以『國家』為研究重心的取向進一步得到加強,原因在於:中國在1949年建國之後,以全然不同於NPI國家的方式極為嚴密地重建了國家機器,重組了社會,國家對社會的滲透與控制達到史無前例的程度。在這個情況之下,研究中國的發展,便不可避免地與國家這個議題發生重大關連。

 

 

 

 

 

1.1 中央-地方關係:歷史的考察

序言中我們曾提到國家定義與國家範圍界定的困難,在96年的講座報告中,我所採取的迂迴做法是:由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著手,在中央與地方的交界處凸顯國家的位置。

我們承認,中國的『國家』的定義應包含至少三組基本的制度,由中央到其下屬層級:一、政治的(特別指中國共產黨與人民代表大會),二、行政的(政府與各級行政單位),三、強制的(人民解放軍)。 然而,從這一部份考慮的議題出發,這樣的定義實在太廣泛,我們有必要將國家的定義做一個限制,使我們討論的對象與我們想瞭解的現象之間,能有更恰當的配合。改革之前的中國,政治的權力高度集中,而政治的管轄範圍深入經濟、社會、文化…其它所有部門,政治是高於一切的。所有的政治權力集中於『黨』的上層,這不只是列寧式政黨的特色,也是傳統中國政治模式的複製。這個高度集中於中央政府組織中的政治機制,就是我們這篇文章中對『國家』的意象。我們將『國家』的定義限定得這麼狹隘,並不表示其它層級的政府組織不是國家的一部分;在功能上,它們的確執行著國家交付的任務,也扮演一定程度國家『代表』的角色。但是,對於『中央-地方』在『關係』上的改變方面,這種功能論的靜態分析有其侷限,所以我們放棄了這種大而無當的國家定義。

        像中國這樣廣大幅員的一個大陸型國家,『國家』(中央政府)一直是必要的,同時也是不可能的。所謂的『必要性』,主要是農業生產所需的灌溉功能之提供,以及對北方游牧民族之威脅的防禦需求;至於『不可能性』,則是指國家在行政上對轄下領土事務的掌握能力。前者相當程度地決定了中國『中央集權式』政府形式的產生,後者則說明了中國數千年來未曾間斷的中央/地方衝突的現象。我們必須強調,兩者在歷史發展上,始終是相互影響的,我們將之分開討論只是為了研究上的需要。

 

        馬克思的『亞細亞生產模式』概念,是西方對中國的研究中影響中國最深的理論之一; 另一個則是韋伯。 我們在此將分別將這兩種理論作一個理解,並將中國學者的研究成果作一個介紹。

        馬克思關於『亞細亞的』社會概念,其實承繼自較早期的古典政治經濟學家:如亞當•斯密,詹姆士•穆勒,理查•瓊斯…等。他們在馬克思之前便已注意到『若干亞洲政府』與水利事業的關係,提出了『亞細亞政府模式』與『亞細亞的社會』等概念-馬克思之後才將之改造為自己的術語:『亞細亞生產模式』。至於在馬克思理論裡,另一個與『亞細亞的』概念經常連結在一起的『東方專制主義』概念,則也可追溯承繼自孟德斯鳩,黑格爾,約翰•穆勒等。 馬克思本人並未將『亞細亞生產模式』做過完整的理論化處理,我們只能由他的作品中尋得一些較集中地討論的段落。

馬克思關於『亞細亞生產模式』的概念可整理為成以下數點:

(一)基於乾旱等地理因素,從北非、中東、印度到中國,建設水利工程-『治水』,自古便成為東方農業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而在自然經濟,『文明程度太低』的古代物質條件下,依靠簡單協作進行包括『治水』在內的任何大規模工程,都會形成專制主義(可以是皇權,也可以是教權)的堅強基礎;反過來說,也只有政治、經濟權力的高度集中,才可能再依賴勞動者體力的落後技術條件下,實現種種生產性或消費性的大型建設,履行社會對集中性管理功能(以保證農業生產為基礎)的特殊需求(尤其『治水』,在馬克思眼中,以成為所謂『亞洲政府』的特徵)。

        (二)原始公社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保存著,一方面為自然經濟的根深蒂        固(小農業結合家庭手工業,大量村社的自給自足,閉關自守性質等),    勞動分工和商品經濟的高度缺乏;另一方面則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上-原始      公社的集體所有權轉化為國家所有權。在馬克思眼中,東方或亞洲的土地        是『國有』的,『國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土地所有權上的『私有』並不    存在(私人只擁有佔有權和使用權)。

        (三)根據(一,二),即『治水』的特殊需求,自然經濟農業公社的延        續,土地國家所有權的確立,正式在作為農業社會主要生產資料(土地,    水)從所有權到管理權的『國家』高度壟斷,以及封閉村社廣泛存在的基    礎上,不僅形成高度集權的國家專制和領袖專制,而且『單獨的個人從來        不能成為財產的所有者』(不僅土地,而且包括所有其它生產財),甚至        對自身的擁有權也沒有。在這裡,馬克斯的邏輯指向,是顯示著在東方,    古代從原始公社制直接發展出某種『國家奴隸制』。但這種『國家奴隸                制』卻與地租型態相適應,採用的是地租與課稅合一的國家剝削形式。

        西方社會科學對中國的瞭解,在馬克思主義這一邊,深深受到馬克思所謂的『東方土地國有制』觀念的束縛;而非馬克斯的社會科學這邊,則顯示出受到韋伯中國研究中『士大夫階級』觀念的支配。韋伯對中國的研究是放在他對世界諸宗教的研究內,而這個研究計畫則是圍繞著『為何只有西方產生了理性資本主義?』這個問題而展開的一系列比較宗教社會學研究。我們的取材來自『儒教與道教』一書。(我們必須強調:韋伯在這本書中,除了提出『士大夫階級』的觀念之外,也從與馬克思相近的角度作了分析,對中國的城市、貨幣、政治與社會經濟制度都有很獨到的見解;只是後來的『韋伯學派』學者們有了選擇性接受的偏差。)

        韋伯由對貨幣與城市的分析開始他的中國研究。韋伯認為,中國始終無法建立一套有效率的貨幣制度,是阻礙中國資本發展繼而產生資本主義的原因之一。中國的城市,則缺乏政治上及軍事上的自主性,也缺乏作為共同體組織上的統一性,而西方的資產階級資本主義經營之理性發展所依恃的財政與法律背景,則是在這種自主性與統一性的基礎上發展的。韋伯用『統一的帝國』的過早形成來解釋中國城市之缺乏軍政自主性:所有的民政與軍事皆置於國家官僚體系的集中掌握之下,以至於個別城市所能自其中獲取資源以自主的機會,實在非常有限。

        然而,帝國的一統與和平並不意味著高度中央化的行政體系能貫通整個帝國。中華帝國最具特色的家產官僚體制與源遠流長的組織,無法解決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衝突,也無法有效地理性化兩者的行政體系(韋伯在此提出了對各省分離主義的解釋)。韋伯對中國官僚體系作了非常精確的分析,並因此影響了此後的研究者將官僚體系與士大夫階級視為中國社會本質的兩大要素。韋伯提到中央官僚系統對防制官員與地方利益相勾結所安排的措施(三年輪調制與不得任官於故鄉),使得當政的官員無法直接有效地掌理地方的事物,因此必須仰賴地方上非公職的幕僚與役吏,反而造成中央對地方控制力的削弱與地方勢力的盤據。韋伯的這些分析都已被近代的中國學者所證實。

        中國學者對『亞細亞生產模式』的研究,一直受到前蘇聯馬恩理論家的影響,十分教條地引用蘇共中央的結論為結論。直到八○年代之後,真正能擺脫政治影響的學術研究才出現。我們在此引用的是以下幾位學者的論文:侯外廬、胡如雷、吳大琨、束世澂、李亞農與魯凡之。

        首先,是土地所有制的問題。中國的封建制度(取馬克思的定義)在兩千多年前第一個帝國皇帝統一中國之後即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所謂的土地私有地主制(租佃制)。馬克思所說的土地國有,並非事實。土地私有地主制在土地私有的範疇內是一般地主私有制、皇族地主私有制與小自耕農私有制為三個基本型態並存,存在著『土地的自由買賣』。在地租型態上,以實物地租為主導,後期輔以貨幣地租(而封建制則以勞役地租為主,輔以實物地租)。 做為這種私有地主制的經濟環境,則是私有財產與商品經濟相當程度的發展,正是這種發展,滲透了作為農業經濟主要生產資料的土地,才使得地主制的產生成為可能。在這種生產制度之下,家庭由消費單位擴及生產單位,決定了其在社會結構的層次上的主導地位。在地主制之下,佃農與地主的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與封建制之下的完全隸屬關係不同,佃農可自由離開他的家鄉(這是中國歷史上多農民戰爭的原因)。

 

        作為政治統治者的皇族,在經濟的意義上只是個『最大』的地主,當要徵用民間土地時,仍得給予舊地主補償並通過正規的交換購買途徑取得。故中國的皇權政治首先是某一超級家族地主的政治,及作為某一『擁有武力』的優勢大家族地主的政治,凌駕(征服)一般的地主階級。因此,這種『家族政治』的內容,便包含了與其它大家族/大地主/大武力集團的鬥爭與妥協,包含了對多數中小地主的限制與利用,包含了對廣大自耕農與佃農的操縱與鎮壓。我們必須指出,皇權政治首先代表的是皇族大家族的家族利益,其次才在維護地主制生產方式及經濟結構的意義上,代表一般地主階級的利益。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中國的傳統皇朝,也是在維護『家族本位』文化結構的意義上,代表著一般家族的族長的利益。皇權政治的運作,首先以皇帝的專制統治為核心,透過龐大的官僚體系伸展到國土的每一個角落,執行直接體現皇族利益的統治。其次,在『地方』上,代表皇族利益的官吏,都要與其它大家族妥協,並使他們的利益在『中央』得到利益反映。私有地主制下單位面積狹小的耕作生產模式,與自然經濟區域內自給經濟的結合,使得中國長期處於一種高度無組織的狀態。在社會結構的意義上,血緣家族團體一直佔著優勢的地位,地緣團體與利益團體都不發達,而是血緣家族吸納了地緣因速成為折衷團體。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社會的軟弱產生了中央專制的政治形式(即馬克思與威特福格爾提到的『東方專制主義』)。在文化與意識型態的意義上,奠基於社會的軟弱之上的皇朝政治,使用的是家族形式的統治意識型態,皇帝是一國之父,人民為其子女。在天下一家的觀念之下,設計了科舉制度,使各個階層的菁英可因此被皇朝家族所用,這也就是韋伯的『士大夫』身份團體。士大夫一旦成為官僚組織的成員,除了皇帝或貴族的賞賜封贈之外,亦因為土地的私有與商品化而可能經由俸祿(或貪污)的形式去購買取得土地,在經濟上亦由非地主變為地主,或小地主變大地主。這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在中國『中央專制地主私有制』下的相對『階級流動現象』。

        前面我們曾經提過,在中國的『土地私有地主制』中,混合並存了『皇族地主私有制』、『地主私有制』與『小自耕農私有制』三種土地所有形式。在中國歷史上,佔主導地位的是『地主私有制』,而作為補充形式存在的『小自耕農私有制』則在一定的時期出現為政治改革的結果,被史書稱之為皇朝政治的典範。 最具代表性的是 唐初的『均田制』與1949年之後的共產政權,我們可稱之為:『土地國有的平均主義』。這種社會經濟型態,可說是小農生產經濟與中央專制主義政治形式最完整的結合形式,用韋伯的術語來說,就是所謂的『理念型』。令我們感到最為驚訝的,是這兩個在不同時段出現的相似生產型態之間(兩者相差一千二百年),意識形態上的驚人一致性(平均主義)。在此,我們也再次看到政治上宣稱的『進步性』口號下,包裝的其實只是古老的文化傳統這個事實。中國的中央專制主義的政治型態,並非如同西方學者或中國共產黨理論家所言,是社會主義式或蘇維埃式,而是徹徹底底的建立於小農經濟之上的中國式中央專制政權。

        不論是西元八世紀唐朝的『均田制』或1949年之後的共產中國,土地私有一直都存在,即使是共產體制下,也不過是以折衷式的『合作生產』來取代(但是土地的買賣遭到禁止)。貞觀治世之後,土地兼併又起,表示土地私有與土地自由買賣兩大因素無比強韌的主導能力,隨之而來的,是中央政府的專制政權被削弱,再開與地方勢力(大家族或地方官吏透過土地兼併集中財富而形成地方勢力)妥協的大門(否則政令根本行不到地方)。地方主義在這樣的歷史過程中深植在中國的文化結構中,也說明了用另一種角度來看待中國『中央/地方』關係的需要。我們在78年之後的中國,似乎再度看到千年前歷史的重演。推動改革的中央,在地方掌握了經濟上較大的自主權後,喪失主導一切的能力,而必須以談判、妥協代替命令式的行政方式。然而,這次的改革是在中國逐步脫離農業社會的背景之下進行,在改革的脈絡之下,經由土地兼併形成足以與中央分庭較勁的地方勢力可能性不大,畢竟目前中國的土地在名義上仍是集體所有,代之而起的是所謂『代表地方人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主要的衝突發生在省級單位與中央政府之間。在這裡,我們不能將『省』視為一個個獨立的國家,中國現有的22個省與三個直轄市都不可能像台灣一樣獨立行使治權,名義上都是中央的下轄機構,都應該是國家機制的一部份。但是實際的政治操作上,改革開放之後,中央需要與省級單位談判才能將中央政策向下貫徹,甚至稅收上繳的比例也需透過談判(在中國稱之為『協商』),中央與省級單位在談判這個行為中已經變成對等的關係,上下隸屬的關係已經改變。 雖然不同的省在談判的籌碼上有很大的差距,基於中國的省級政區劃分具有地理的,歷史的與文化的完整性,將省與中央作一個劃分,而視中央為我們所謂的『國家』,是相當適合的。

    『省』作為政治的單位在中國歷史上出現時,所代表的意義與地位相當於現在的『部』。也就是說,省並非一個地方行政單位,而是中央政府的『部門』,如唐朝的三省制:中書省,門下省與尚書省。一直到元朝開國之後,才在加強中央集權的考慮之下將地方行政單位改為省。這個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雖然它代表地方的一級行政單位,卻只是中央直接派出的巡迴機構,一個『行走』的中書省而已。政治上的安排雖是如此,實際上每每經過一段時間的實際運作之後,省級的官員往往會與地方利益結合,成為實際上地方權力的中心,地方主義萌芽的溫床(理由已如前述)。

    但是,國家力量強大的共產中國,中央與地方需要透過協商與談判來處理事務的情況是如何產生的?省級地方官員是如何與地方利益結合,成為對抗中央的力量?吳國光與鄭永年是從地方官員的『激勵機制』來處理這個問題。在中國的政治制度下,任命制是實際的運作核心,這種制度之下決定官員命運的是上級的提攜,而非選民的評價。這種制度本來是沒有激勵地方官員發展經濟的可能的。從鄧小平發動改革之後,經濟發展成為重要的政治目標,一地的經濟發展程度往往成為中央考核和選拔當地領導人的標準。在這樣的激勵制度之下,地方領導人為了自己的仕途著想,也會將地方經濟發展作為施政的中心。於是,地方經濟的發展不僅增加了官員在當地的統治的合法性,也成為官員得以獲選進京的憑藉,更是增加地方與中央談判的籌碼。 我們可以爭辯說:中央與地方這種相對獨立的關係是現代國家的一個特色。事實上,中國的國家體制並非『現代國家』,地方政府的權力是來自中央而非憲法明確的規定,也非來自所屬人民的賦予,它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與民眾聯繫。當中央強大時,地方便完全成為一個附庸。但是當地方具有經濟實力時,它就阻斷地方人民與中央的聯繫,在自己的行政區內複製中央的專制行政體系,成為實質上獨立的小王國,目前的情況就是這樣。

 

 

 

 

 

1.2 國家能力與國家介入

    面對目前這種以中央為代表的國家力量的衰退情勢,中國的學者憂心忡忡地提出強化國家能力的要求。 然而,強化國家能力到底要強化到什麼程度?國家對地方事務介入的適切性如何去判斷?這些是本節要討論的主題。

    為了分析的方便,我們將78年之後的改革做一個鳥瞰式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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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JOINT LE TEXTE FRANCAIS

 

    由以上的介紹,我們分別看到中央政府在城市與鄉村遭遇到的困難,這些或是與地方政府的合作相關,或是牽涉到中國共產黨的意識型態的轉變問題,假設國家必須在這些問題中介入,國家有沒有能力?首先,我們來看看主張加強國家能力的一方,對國家應涉入的領域的界定。

    與胡鞍鋼合作『中國國家能力報告』一書的耶魯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王紹光在「國家在市場經濟轉型中的作用」一文中提到十七個國家應當負擔的責任:

1.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

2.制定和實施法律,維持社會基本秩序;

3.界定產權,保護產權;

4.監督合同的執行;

5.維繫本國貨幣的價值;

6.提供「公共財」;

7.保持經濟穩定;

8.使經濟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內在化;

9.限制壟斷;

10.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

11.彌補市場的不完全性與訊息的不對稱性;

12.政府應加強對市場轉型的主導作用;

13.在市場發育不全的情況下,政府要幫助克服「市場缺失」帶來的問題;

14.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政府應該注重公共投資和利用產業政策;

15.政府需集中資源,超前發展和強化基礎建設,及解決地區發展不平衡問題;

16.加強環境保護;

17.建立與完善社會保險體系。

綜合王紹光提出的中央政府職責,我們看到的他所關心的問題已經涵蓋我們前面所提出的問題,問題是:中央政府是否應該將這些責任都攬在身上?若真的是這樣,中央政府有沒有能力?我想這是問題的核心。王紹光提出了這些職責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的建議,但是他並沒有在這篇文章中完整說明哪些該由中央政府負責,哪些可以下放到地方政府,他只提到宏觀經濟的穩定與調節收入差距兩項工作一定要由中央政府來負擔。維持宏觀經濟的穩定是中央政府的職責,但是要如何做?政府真的有這個能力嗎?在另外一篇稍後發表的文章中,他由地方差距該由中央政府解決的角度來加強他的論點,同時他也意識到中央政府是非常有可能無力解決這樣的差距。

在這篇關於地區差別的討論中,他用量化的方法比較了西方國家在二次大戰之後地區差別的變化,駁斥了 Borts & Stein 在『自由市場中的經濟增長』中提出有關在自由市場經濟中經濟發展會使落後地區與發達地區的差別自然縮小的論點。 他提出了兩點理由:

1            真正符合地區差別會呈現收斂趨勢的國家其實很少,只有:美國,韓國與日本可以稱得上合格。

2            地區間人均收入差距的收斂現象不完全是市場作用力的結果,而是通過中央政府積極介入採取政策措施來將差距減少的。

    中央政府的介入固然在部份國家縮小了地區間的差距,然而,也有經驗案例證實,中央政府的介入反而加大地方差距。王紹光認為最重要的變量有兩個:1.政府是否有意願縮小地區差別,2.政府是否有縮小地區差別的能力。他編制了一個表來說明四個國家的狀況:

 

                                       政府縮小地區差別的意願

 政府縮小地方 差別的能力

 

 

突尼斯(1970-

南斯拉夫

 

印度

印尼

 

由文中看出,印尼的狀況是作者最為贊同的。他解釋為印尼高度中央集權的財政政策達到這種重新分配的效果。印尼是一個產油國,在七○年代兩次的石油危機中得到大量利益,雖然石油只產在三個省分,但是印尼中央政府集中了90%以上的地方財政收入,並將之用來補貼貧窮的省分。首都雅加達是最不依賴中央政府補助的地區,其財政支出仍由中央補助30%;其他省分則接受60-70%左右中央補助。此外,中央政府的補助讓貧窮的省分也建立了方便的現代化運輸系統,因為中央政府對其補助款項的用途有嚴格的規定,必須受到中央政府嚴密的監督。

我們不應該忘記,印尼這種高度中央集權的財政政策正是其政治無法民主化的原因之一,執政黨藉此集中了所有資源,持續不斷地打壓反對勢力,這種代價是中國必須再去承受的嗎?誰都無法保證這種獨攬大權的狀況不會造成腐化,也沒有人能夠確定中央政府就是永遠英明睿智。雖然王紹光提到可以用『分權』與『集權』結合的方法:中央負責收集資金交給各省,但不過問資金使用的內容。他認為這樣就不是權力高度集中。但是就現實狀況而言,中央集中大部份稅收再返還各省根本是不經濟的,除了在資金使用的層面外,就組織層級的層面而言也是不經濟,必定造成中央機構的膨脹。目前中國的情況是,以省為單位的地方政府以中央政府為藍圖複製集權體制,中央以集中稅收的方法加強權力,省級政府必然仿效,地區性的差異將由省與省之間的衝突延燒到省境內,這絕對不是理想的解決方法。

關於中國在區域發展策略的選擇上,王紹光是反對 Perroux 的『增長極理論』的。他認為唯有促進地區之間生產要素的流動才是上策。雖然這個要素流動的觀念主要是新古典經濟學家所鼓吹的,他並不因此排斥使用;不過,他並不相信要素會如同新古典經濟學家所言一般『自然地』流動而促進地區間差異的縮小,只有中央政府干預,才能達到上述作用。我們的確曾經看到地方政府之間設立各種障礙來妨礙生產要素的流動,但是,我們也看到中央政府在促進生產要素流動上的意見不一。作者自限於對中央政府能力過度樂觀的想像中,中國的中央政府絕對不是一個如此一致的整體(幸好不是),地方之間的衝突絕對有可能搬到中央上演。我們若是一直對中央政府的能力與責任抱持過度樂觀的想像,而主張將權力集中而不去思考其他可能的途徑,我們就必須承擔中央成為毛時代一人專制的風險。

與王紹光相同,胡鞍鋼也強調中央政府穩定宏觀經濟的職責,他曾經作了一個分析,討論中國自1949年以來政策週期與經濟週期之間的關係。

        建國之後的幾次大的政策『周期』,主要都是圍繞在各種關於『國家角色』的爭論與政治權力間的鬥爭而產生的。胡鞍鋼將這些政策的變化與經濟周期之間的關係,整理成附表1。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中央(國家)的經濟決策搖擺於對政策決定權的『高度集中』與『完全下放』之間,形成一種『權力分散→經濟擴張→權力集中→經濟蕭條』的周期性變化。根據胡鞍鋼的研究,這樣的周期具有以下的特性:一,經濟擴張期與歷次黨代會或重要人代會具有一一對應的關係;二,每次經濟收縮與歷次政府經濟緊縮政策相關;三,經濟周期引起政治周期;四,中國的政策周期伴隨著通訊期,貫徹期和變通期。我們很難去分析清楚,是政治層面直接影響經濟活動,或是經濟的波動帶來政治的衝突,但兩者之間密切的關係在中國是十分清楚的。

        由第一個特性來看,我們發現『黨代會』或重要的『人代會』,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政策形成(或者是『宣佈』)時刻。黨代會具有很強的政治動員作用,產生新的領導人,提出新的經濟目標(除了文化大革命期間,所有的黨代會都以經濟事務為重心),擬定新的經濟計畫,制訂新的經濟政策,發出新的動員口號,以動員全國全黨響應黨的領導人的偉大口號,在黨內外與全國上下形成共識,掀起新的經濟建設高潮。這種政治動員對經濟擴張具有十分明顯的作用(見附表二)。這種『政治動員衝擊』不同於西方國家經濟擴張期的『技術衝擊』(例如:重大科技成果,廠商技術創新等等。),屬於『非經濟因素』,通過政治動員,獲得極高的資本資源,其經濟擴張主要是由於高水準的投資增長所造成。這種高速的成長常帶來高通貨膨脹的後果,於是在中央造成政策的爭議,對採取調整的規模,時間與手段的意見爭執,常常演變為政治上的鬥爭或大規模的政治運動。我們將之稱為『政治命令衝擊』,是導致經濟活動進入收縮期的主要外來力量。

        經由經濟週期與政策周期的對應研究中,我們還發現由於國土遼闊而造成的政策滯後現象。在中國,這種現象表現為『通訊期』,『貫徹期』與『變通期』的存在。所謂的通訊期,是中央將政策向地方傳達與發動動員的階段。這種傳達與動員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組織內部正常程序的傳達,包括傳達中央文件,中央領導人講話,中央全會決議…;另一種是在全國範圍內的公開動員,這包括公開發表中央全會公報,中央領導人正式講話,『兩報一刊』社論。 前者是藉助共產黨組織系統,後者則是利用現代通訊工具。在很多場合下,是先在內部傳達,然後公開動員。所謂的貫徹期,是指傳達了中央的要求之後,地方開始提出本地區的發展目標,擬定計畫與措施。地方官員做為地方政府的首長(父母官),受到當地人民迫切改革經濟處境的壓力,常常做出超過中央標準恩多的計畫目標,也就是說,中央規定的目標只是一個『底限』,地方官員若未能訂出超出中央標

準的計畫目標,將被認為『無能』。這的確是個令人十分驚訝的現象。這個現象表示出地方對中央政策的要求具有『擴展效應』,也造成在經濟擴張時期導致經濟過熱的結果。所謂的變通期,就是通常說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中央的決策者常常遇到的問題就是,政策施行的結果與決策者所預想的不是互相矛盾,就是相差甚遠。這在改革前後都是一樣,並沒有太大的改變。地方根據自身利益將中央的政策加以改變,這個現象說明地方對中央的政策有『變形效應』。『擴展效應』或『變形效應』都讓我們看到,即使中央具有名義上統籌全局的權限與合法性,在正常的政治情況下(沒有公開的政治鬥爭),政策的執行成效其實都是無法被掌握的;這種情況在改革之後更加嚴重,地方擁有了更多的決策權力,也更常向中央公開唱反調,在下文中我們會提到,這其實是根植於長遠的歷史傳統之中的,唯有歷史地分析才能更清楚地掌握。

        我們已經簡略地描述了中國的政策週期與經濟周期之間對應的現象,然而,是什麼原因造成中央的政策反覆無常地變動呢?根據胡文的解釋:中央政府經濟政策反覆變動的根源是中國國情與限制因素的現實性與領導人的主觀性之間的矛盾和衝突。 我個人贊同胡鞍鋼的說法,但是我還要附加一個『人治』的文化傳統因素。

        我們先看看胡鞍鋼的解釋,他認為,中國的國情表現在五個方面:一,中國發動工業化的時間太晚,直到五○年代才出現經濟增長,比起工業化國家晚了一百到二百年的時間。二,中國工業化的起點太低,中國五○年代的人均產值只有西方工業國同期的1/4∼1/10,難以避免人均收入絕對差距日益擴大的現象。三,中國總人口數龐大,人均資源佔有量和消費量與發展國家相差懸殊。人口持續的增加與耕地不斷減少,使得人口與資源之間的緊張日益增加。四,中國農村人口佔總人口的大多數,農村勞動力佔總勞動力的大多數。農村的工業化與勞動人口的配置十分困難。五,中國各地區的發展差距太大,在資源與發展條件上差異懸殊。

 

 

表一:中國政策週期背景及影響(1952-1992年)

年份

政策背景

發展目標

政策內容

經濟影響

1952-53

第一個五年計畫開始 抗美援朝結束

實現第一個五年計畫 三大改造運動

資本技術密集 引進蘇聯資金技術

經濟高峰

1954-55

七屆四中全會

 

 

溫和衰退

1956

反冒進運動 黨的八大

提前完成和超額完成一五計畫

 

經濟高峰

1957

三大改革基本結束 繼續反冒進

 

 

溫和衰退

1958-59

大躍進運動 人民公社運動 八大二次會議

十五年內趕超英國

下放管理權限 經濟擴張

經濟高峰

1959

廬山會議

 

 

 

1960-62

八屆九中全會 七千人大會

 

壓縮基建規模

嚴重衰退 大飢饉

1963-65

三屆人大一次會議

在本世紀末實現四個現代化

 

經濟高峰

1966-68

文化大革命高潮 黨八屆十一中全會

把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 反修防修

勞動密集

嚴重衰退 停工停產

1969-70

黨的九大

 

下放管理權

經濟高峰

1970-72

批林整風

 

 

溫和衰退

1973

黨的十大

 

引進技術

經濟高峰

1974

批林批孔

 

 

經濟衰退

1975

四屆人大一次會議

在本世紀末實現四個現代化

 

經濟衰退

1976

反擊右傾翻案風

 

 

嚴重衰退

1977-78

黨的十一大 五屆人大一次會議

在本世紀末實現四化十年規畫

資本密集 引進技術

經濟高峰

 

 

 

 

 

 

1979-81

1979年中央工作會議

修改十年規畫指標

控制信貸和貨幣發行

經濟衰退 高失業率 通貨膨脹

1982-85

黨的十二大

工農業產值翻兩番

下放管理權

經濟高峰

1986

 

 

 

溫和衰退

1987-88

黨的十三大

國民生產總值翻兩番

 

經濟高峰 高通貨膨脹

1988-91

十三屆三中全會 十三屆五中全會 十三屆七中全會

十年規畫

控制通膨 壓縮基建規模 整頓流通領域 緊縮銀根

經濟衰退

1992-93

黨的十四大 八屆人大一次會議

GNP提前翻兩番 (指1995年) 修改十年規畫指標

引進外資技術 出口導向增長 下放管理權

經濟高峰

資料來源:胡鞍鋼,前揭書,頁87

 

表二:黨代會召開前後年份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變動(1977-1992年)

黨代會

召開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平均數 1-5

十一大

1977

7.8*

11.7

7.6

7.9

4.4

7.9

十二大

1982

8.8

10.4

14.7

12.8

8.1

10.9

十三大

1987

10.9

11.3

4.4

4.1

7.7

7.7

十四大

1992

13.0

 

 

 

 

 

平均數

 

9.2**

11.1

8.9

8.3

6.7

 

資料來源:胡鞍鋼,前揭書,頁88

*  為國民收入增長率。

** 平均數不包含1992年。

 

        這些中國在經濟上低度發展的現實,使得經濟發展的過程格外艱辛與複雜;而領導人主觀求快的心理(或責任感)過於強烈,以至於忽略了這些現實條件的限制,制訂了不適宜的經濟政策。政策執行之後,產生了意料之外的結果,只好迅速修正,遂形成這種周期反覆的現象。

        上述主要是領導人性格的心理分析,然而,什麼情況下中國的未來竟交由即為少數的『領導人』來決定?我認為,這就是中國傳統『人治』文化的影響。在中國,從政治的運作到人際的交往,『人』的因素支配了一切:政治上,領導者決定所有政策;人際關係中,『面子』重於一切。中國的法律觀念與法律系統都低度發展,即使在政治事務中,也少有明確規範可以遵守。加上中國家族觀念的根深蒂固,正統的中國政治哲學就是一套將國家視同『家庭』來治理的理論,領導人自然成為如同家長一般的領袖,而不同的領導人之間的更替也就表現為政策的巨大變動。

        我們已看到中央政策制訂過程中的變動因素,地方政府對中央政策的修正因應,但是,除了這些『正式的』(官方的)互動過程之外,我們察覺了改革之後一個『非正式的』(民間的)互動模式的出現。在孫立平的論文中稱之為:民間統治菁英與國家的互動。 民間統治菁英的再現,得力於改革之後『自由活動空間』與『自由流動資源』的形成。關於自由流動資源,在農村是由於農民獲得對自身勞動力的支配權與農作產品的支配權兩項重要因素,在城市則由於國家對生產資料與資金的壟斷的放鬆。最重要的是『雙軌制』的實施。關於自由活動空間,在農村是農產品商業化的趨勢,對農民經商禁令的取消,鄉鎮企業的建立與允許農業勞動力進城;在城市中,則是允許個人經商,對高科技產業民營的開放。這些由國家壟斷中釋放出來的流動資源,在自由活動空間中活動,造就了一批重要的中介團體,也就是民間統治菁英。事實上,民間統治菁英的形成,是改革過程中社會分化的正常現象,這個團體也擔負了一定程度『中介者』的角色。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這個社會分化的過程之前,是一個極端國家壟斷的階段,資源釋放的過程中,明顯產生了貪污,不公的現象,很多是政府官員介入經濟活動,利用行政上的資源來增加個人的財富。一個更為明顯的傾向,是這些民間統治菁英與地方政府的結合,尤其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更是如此。1989的天安門事件中,學生提出的口號『反官倒』,就是針對這個現象。

        經由胡鞍鋼的分析,我們可以瞭解中央政府經濟政策的制定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影響,固然這種劇烈的波動肇因於中國特殊的地理條件,政府組織結構與缺乏市場機制等等因素,然而,我們如何能夠確定改革開放之後的中央政府就不會重蹈覆轍?尤其在中央政府已經沒有當年那種權威性可以指揮地方政府的條件下。我們仍然要問的是:中央政府有能力嗎?胡鞍鋼的立場,我這樣總結:給中央權力,它就會有能力。

胡鞍鋼在另一本著作中具體地提出如何『建立新制度』。 他提到六個主要的方向:

1            通過建立現代財稅制度解決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

2            擴大地方參與決策權,調整中央與地方的政治關係。

3            通過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公共投資重點分配制度等,正確處理發達地區與欠發達的關係。

4            通過建立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從制度上根治腐敗,處理好政府和人民的關係。

5            嚴禁軍隊經商,以「正稅養軍」,正確處理國家和軍隊的關係。

6            處理經濟成長與經濟穩定的基本原則是「在高速發展中保持經濟穩定,在經濟穩定中實現持續發展」。

該文最為重視的是稅制改革。胡鞍鋼視1994年開始的『中央-地方分稅制』為中央政府加強國家能力的重要手段。這個制度可以確保中央汲取足夠的財政資源,用於推動必須由中央負擔的建立完善的市場體系,社會保險制度,軍隊的薪餉給付,全國性的公共投資,…等等。用作者的話說,就是『財政集權』。這個制度的核心觀念是『利稅分流』,將稅率與稅目確定,取消先前的大包幹做法,是朝向稅制統一與稅制現代化的具體做法。

胡鞍鋼非常清楚這個制度的實行遭到地方官員的反對,也明白各省有聯合起來欺騙中央政府的可能,更重要的問題還是:中央政府有沒有推動這個政策的能力?推動的成效如何?將地方的財政收入集中到中央來做更合理的分配,是一個很好的理想,但是經濟較發達的省分反抗中央的情況確實發生(如:廣東),中央似乎也沒有辦法處理。其次是中央獲取資訊的能力問題:沿海的省分湧進大量的內地民工,導致這些省分必須加強公共的支出來支應,中央政府是否能夠掌握這方面完整的資訊呢? 我們很懷疑如果地方政府都沒有辦法掌握確實的社會經濟狀況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就算集中了所有財政收入,會做得更好。

這些鼓吹加強中央政府-國家權力的學者所持的論點都可以理解,我們對其甘冒眾多批評提出建議的勇氣也感到敬佩,但是我對他們所提出的建議抱持的毋寧是一種較為悲觀的評價:國家的能力不足以完成上述任務。

主張國家不應該加強權力的一派有個共同的背景,他們大多都在89年之前趙紫陽的政府中擔任過職位,或是在「中共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究室」或是在「中國國務院農村改革政策研究中心」擔任研究員,由於89年之後趙紫陽垮台,這些幕僚都出走到美國。

這些學者都主張繼續78年改革開放之後的分權策略,並且要求將經濟上的分散化延伸到政治層面。鄭永年在『「分權戰略」與半聯邦制』一文中直接提出要向財政分權的『半聯邦』制度進行。 中國近代史上,改革總是在一個分權-集權循環的模式中進行:最初,改革是在權威的庇護之下進行的,中央需要將權力下放給下級政府甚至民間組織,以獲得他們的合作來達成目標;後來,中央政府感到對下屬或民間組織的控制力已經失去,於是再度集權。改革之後的情況也是如此,鄭永年認為鄧小平沒有一套治理中國的新戰略,他的改革也是毛澤東,蔣介石與清末自強運動改革者的模式。與這些先行者一樣,鄧傾向有計畫的社會轉型,即改革必須以秩序與穩定做保證。然而,鄧小平不喜歡用動員群眾的方法,也不完全依靠中央官僚機構。結果,鄧的改革使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具有了半聯邦制的性質:即中央和地方各自有了相對制度化的權力資源。財政權下放之外,部份國家所有制的企業也下放給地方,中央不再過問管理業務,而只在財政與金融方面與企業發生聯繫,生產和投資的決定實際上下放給地方。就是這種財政與所有至分權的結合,讓地方政府有動機去發展經濟,也因此形成一種『公司類型的國家政權』。 分權的措施使地方官員扮演了企業家的角色,市場經濟中企業之間的競爭在中國成了地方之間的競爭,各地紛紛制訂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及有利可圖的企業。這種競爭客觀上有利經濟發展。

鄭永光看待改革的角度顯然較胡鞍鋼與王紹光樂觀,雖然他也認為過度的權力分散是一種危機,但他並不將這個責任歸咎給地方。他與吳國光合著了一本書:『論中央-地方關係』來回應『中國國家能力報告』。在這本書中,他認為:      

集權思路只看到危機,而沒有看到在危機中顯現的新制度因素;只看到在地方主義興起的負面因素,因而把危機的根源歸結於地方,而沒有看到地方主義的興起中不光包含了經濟上的積極因素,而且包含了政治發展上的積極因素。在把中央集權視為解決問題的途徑的時候,集權思路就不可避免地要走上過去十幾年中我們已經反覆目睹了的歷史悲劇:通過中央集權,通過所謂「削藩」和打壓「諸侯經濟」,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激化矛盾,壓制新因素,將具有新制度因素的現實拉回到舊制度的僵化框架中。

        上面這段話最清楚地說明了集權分權兩派在對待問題上的差異,至於實際上對政策的建議,依然集中在財政問題上。

在財政問題方面,由於存在著對財政危機形成的不同見解,因此也提出了不同的解決方案。關於財政危機的形成,鄭永年提出三個層次危機的說法:第一個層次的財政危機出現在改革之前。由於高度中央集權的計畫經濟嚴重制約了社會對財富的生產,雖然中央政府集中了大部份的財政資源,仍然不可能有強大的財政力量。第二個層次的財政危機出現在成功的農業改革之後。原因是政府對農業的價格進行巨大補貼,所以農業產品越是豐富,國家越要承擔鉅額補貼支出,因此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財政危機。第三個層次的財政危機出現在全國性工業改革之後。1984年開始,中央政府開始推動以提高企業效率,增加企業上交利潤來舒緩國庫壓力的工業改革。但是,想要企業的以上交更多利潤,必須首先要使企業有機會賺錢,於是企業被允許保留一部份利潤用於在投資及提高薪資,這就是包括承包制及利改稅在內的改革措施。結果,企業提取很大一部份的利潤留歸自己,同時中央政府可以提取的部份就減少了。 但是,這三個層次的危機都與地方政府或企業沒有關係,既不是地方刻意去造成,也不是這種分權有什麼執行上的錯誤。問題其實出在中央政府的稅收制度上。中國是一個單一稅制的國家:中央政府規定所有財政支出政策與稅收政策,幾乎所有稅收都是中央稅收,而地方政府(省)自己擁有的資源極少。中央政府只把地方政府視為其自身的延長,地方政府執行徵稅任務,上繳中央,中央再行分配一部份的稅收給地方。所以,在理論上,地方的財政收入是中央分配給他們的;而實際上,中央卻因為沒有一套自己的收稅系統而變得極度仰賴地方政府。中央從來沒有自己的全國性稅收機構,全部的稅收都必須由地方政府徵集後上繳,這就造成地方政府很有可能隱瞞稅收總額的現象,即使在改革之前,這套機制也不能按照設計運轉。因此,問題的核心就在:中央政府有理論上的制度權力而無實際上的操作能力,地方政府則有操作能力而無制度化的權力。

這樣的情況,絕對不是加強中央政府的財政權力就可以解決的,因為理論上中央政府已經擁有最大的權力。集權思路學者擔心的問題與他們所提出的解決方法之間並沒有必然的關連。對鄭永年,吳國光而言,地方政府必須擁有足夠的財政收入,否則中央政府的強大將是空話一句。因此,必須建立一套「現代化的」財政制度,在兼顧地方發展的情況之下,清楚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分配比例;更重要的,則是在經濟的權力下放之後,給予地方充分的政治參與機會。

兩套思路同樣關注於國家的財政問題,卻看到不同的問題成因,因而提出完全不同的解決方法。我覺得,更有可能的是:如果他們看錯了問題呢?

吳國光與鄭永年提出了一個比較具有創意的方案:發展地域民主。 這是一個立足於中國現實社會條件之上的方案,沒有理想主義的不切實際,也沒有向舊體制回歸的妥協。所謂的地域民主,包含了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它意味著地方政府行使統治當地地方的職能,即地方政府對其統治範圍內有獨立的統治權;第二,它意味著地方有參與中央決策的權力,地方利益在中央有制度化的表達管道;第三,它意味著中央政府在自己的權力領域內能夠直接滲透到地方和社會,行使自身的統治權。 這個制度設計中,我感到最重要的部份,是所謂「地方性參與」的特點。這是一種在地方的層次內人民的直接參與模式,或者我們可以用「有限範圍」的「直接民主」來定義它。作者考慮到中國的幅員與人口的特殊條件,以這種地方性參與的模式來取代全國性的直接民主,為的就是避免建國以來多次造成大災難的群眾動員運動再次發生。在這個規畫之下,全國的政治被劃分為三個層次:中央,省與縣。省與縣兩級在經濟與社會事務上享有很大的地方權力,有很大的行政權力可以管理當地事務;而中央則壟斷軍事、非經濟領域的外交等全國性權力,實施高度的政府集中。 在縣級層次逐步實施直接民主,民選縣長,並由居民對當地事務實行高度的地方自治;在省和中央則不實施直接民主,採用代表的參與制。這個制度的設計,符合我們前面對國家定義的考慮,它一方面解決「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惡化的問題,一方面緩和目前「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緊張關係。

       

在閱讀這些論文與著作的過程中,我累積了越來越多的疑問,部份是因為對中國真實情況的陌生,部份是對這大多數以國家角度出發的分析方式的不信任,最讓我無法信服的,還是這些文章中總是一些似乎很明確,實際上很模糊的詞句(口號)來加強自己的論點(i.e. 制度化)。這讓我想到台灣學者高喊的『自由化』的口號,既未清楚的定義,也沒有可以令人信服的方案。由國家的角度出發的台灣研究,總是缺乏對政策承受者的關懷與瞭解;我承認可以視國家為『行動者』來瞭解它在台灣的土地改革中(或中國的土地改革)扮演的角色,但是,由這個角度出發,我們永遠不會看到千萬個獲得自己的土地之後,卻持續被剝削長達數十年的小自耕農的生活。 於是我決定轉向社會的調查。

 

 

 

 

 

 

 

 

 

 

 

 

 

 

 

 

 

第二部:社會

前言

        這個部份的主體是我在1996年年底所做的一個實證調查,地點是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一家台商工廠(U廠)。

        研究方法的選擇是依照研究者想要知道的事實改變的。我想知道的是改革開放後工人生活的改變,尤其是主觀的感覺,所以我選擇自由訪談為我的研究方法。因為自由訪談並不嚴格限定談話的內容,整個研究其實是一種訪員與受訪者互動的過程,所以對初次研究(探索性研究)而言是較為適合的。

        在這部份中,用來與研究對象相參照的是台灣的例子。前面我們曾經提到中國沿海省分的發展是以NPI為典範,而且我們所研究的對象是一家台商投資的工廠,這兩個親和性是最主要的理由。另外,作為輔助性參考架構的,是A. Walder的『共產黨社會的新傳統主義』一書。 這本書的作者以社會學的角度研究了中國國營企業內存在的依附性結構現象,是一部以訪談方法所做的相關研究。他的重點都在工人,這也是我選擇它來參照的原因。

        由國家的討論到一間小工廠的調查,是一個落差很大的改變,轉變的過程充滿對事實真相的迷惑。一個社會科學的研究也許只是一個研究者為自己的迷惑尋求解答的過程,我的迷惑不在國家,因為它沒有了社會就什麼都不是;而社會,則是一個個活生生的人的組合。

2.1 工人

U廠是一個擁有350名員工的皮箱製造工廠,與在台灣的基地工廠(T廠)比較,員工數達三倍。 所有的員工都來自農村是這個廠最大的特色。 整個東莞市在改革之前都還只是一個農業區域,與鄰近的廣州形成強烈對比。1983年,與中山一起設市,發展至今已經成為最具有吸引力的次核心,甚至具有挑戰廣州,深圳與珠海三個城市核心地位的態勢。

根據我們對U廠員工資料的瞭解,所有在中國雇用的員工中,廣東籍的只有三位,其他全部來自外省。U廠的情況並非特例,根據U廠經理的轉述,所有在塘廈鎮的台商工廠幾乎都以將近80%以上的比例雇用來自外省的員工。1990年的人口資料顯示,東莞市有超過40萬的臨時戶口(1990年東莞人口數:。。。。)。與東莞相鄰的深圳是經濟特區,在進出都要管制的情況下,臨時人口仍達到全市總人口的52.5%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來自其他省分的農村勞動力?如果『離土不離鄉』的鄉鎮企業發展目標確實達成,為何還是有這麼多人離鄉背井大老遠出外工作?他們的動機是什麼?適應的狀況如何?在這一章節中,我們將針對這些問題作一個瞭解。

 

2.1.1 農村勞動力流動的背景

首先,我們來看看改革開放的背景。19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在政策上主要有兩個部份:國內的經濟改革與對外的開放。

80年代初期開始的對外開放政策是整個經濟改革的一個重要部份,這個改革的總目標是加速成長與實現現代化。與以往的政策大為不同,新的對外貿易政策是要發展與國際間的交換,並且充分利用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優勢。在對外經濟關係這個領域進行的改革已經牽動了深刻的制度性的轉變:分散並且軟化原先對外貿易的壟斷現象,外資直接投資的開放,匯兌機制的自由化。 外資直接投資的許可帶動亞洲周邊國家對中國投資的熱潮,其中以日本,香港與台灣的投資數量最引人注目。

這些外資直接投資採用的方法大致有兩種:外資獨資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joint-ventures)。 所謂的外資獨資企業指的是100%由外資投資,不含任何中資,我們調查的對象:U廠,就是這一類企業。

根據U廠章程的規定,所有產品必須100%外銷。由於U廠是『台資』,享有較其他外資企業更為優厚的優待,包括廠房設施,特殊稅率,進出口程序的便利性…等等。 員工的雇用,書面上的規定是要以本地的勞動力為優先,再有不足,才可以對外地招募。 廣東省是最早開放的省分,因此薪資水準上升也最快,勞動力出現不足的現象,於是便開始有勞動力由周邊省分流入,主要是湖南,湖北與江西。 由於鄉鎮企業的所有制形式仍屬集體所有制,而且肩負有發展地方經濟與創造地方就業率的責任,他對外省勞動力的雇用基本上沒有私人企業或外資企業一般自由。根據世界銀行對鄉鎮企業進行的一項調查(1986-87),即使是廣東南海這個已經擁有較為自由的勞動力市場的地方,外省外縣的職工人數都只佔全體職工人數的15.3%,與我們研究的U廠相比,這個比例相當小。 在南海,鄉鎮企業寧可提高資本密集度也不願大量雇用外地勞工。因此,我們所研究的外資企業,基本上是外省勞動力的主要吸收機制。這些離開家鄉來到遙遠沿海省分的農村勞工是基於什麼樣的考量做出決定的?我認為首先是巨大的城鄉差距帶來的影響。

大量勞動力的流動在改革開放之前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嚴密的戶口制度將人民牢牢地束縛著。尤其在農村,大量的過剩勞動力將農業生產的改良成果抵銷掉,導致生活水準長期停滯不前。這種限制人民移動自由的作法,是出於發展戰略上的考量。 根據Mark Selden的分析,正是這種集中資源發展工業的戰略,造成了城市與鄉村長期的對抗形式。 工業與農業之間部門的差距具體表現為城市鄉村之間發展的差距,這個現象在中國是特別明顯的。將近80%的人口被限制在鄉村之內,除了大躍進時期(1957-58)曾有過大量人口湧入城市的暫時現象外(這些人口之後多被送回農村),建國以來的將近三十年間部門之間與城鄉之間的流動幾乎是停滯的。這樣的巨大城鄉差距表現為三個特色:第一,城市(國營企業部門)比起鄉村(集體農業部門)在經濟,流動性,地位和安全等方面的巨大優勢不僅存在於五○年代中期當中國緊跟蘇聯的實踐而創建此一系統的時期,而且在隨後幾十年的動員集體化時期又大大加強了。第二,國家建立了精密的制度機制來定型、維持並控制部門之間以及一定的部門之內的狀況。這些居住的控制與對勞動力及資源的集中化等機制,使中國得以成功堵住甚至倒轉從農村向城市的人口流動。事實上,在1960-1976年間,中國政府將大約4800萬的人口由城市移往鄉村。第三,國家從窮困的農業部門有系統地吸取資源到國營部門以資助城市重工業以及支持擴張迅速的行政機構。這種部門之間資源的移轉,主要是通過強迫以低價收購食糧,加上著重重工業的投資模式達成的。

城鄉之間巨大的差距可以由一些重要的指標看出。在收入方面,城市國營企業的工人享有八小時工作制,終身僱用,退休年限(男60歲,女5055歲),按照貧窮國家標準衡量十分優厚的工資加上約為工資百分之7080的退休金,免費醫療,住房及食品的大量補貼。依靠自籌經費原則興辦福利事業的農村生產者,絲毫享受不到這種福利,其勞動所得只相當於城市國營企業工人收入的一小部份。

這種二分法同樣延伸到教育範疇。中國政府不僅撥款給城市中的優良學校(幾乎所有城市中的重點學校),而且負擔了所有的城市教育支出;而農村則要自己負擔學校和教員的支出,只得到相當少的國家津貼。

由國營企業職工專屬的的津貼可以看出這種部門間差距的性質:在1978年,每個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平均有526元的津貼,相當於平均名義工資的82%,佔國民收入的13%。最重要的補貼是對糧食和食油的補貼,它使城市糧食在國家收購價格提高時仍能維持低價。1978年,光是這項補貼即達到每個工作人員平均180元。此外還有對住房,醫療,退休,殘廢,生育,以及其他諸如燃料,交通和工作單位遠離住家的度假補助等大量國家津貼。相較之下,集體化農業之下的農民所得到的補助每人不超過10元。 除了大量補貼之外,就業率也影響到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城市中的居民就業率呈現穩定上升的局面,尤其是婦女就業的增加。這個效果降低了勞動人口的撫養率。1957年,每個城市就業人口要撫養3.29人,到了1978年,降到2.06人。而到了1983年,則只要撫養1.71人。從19871980年,城市就業率從城市總人口的30%上升到55%。在農村則是不同的結果,農閒時期動員大量人力修建基礎建設,雖然使得勞動日不斷增加,卻沒有表現為收入的提高。由於抑制市場與家庭部門的政策,傳統上利用副業生產來增加現金收入的機會劇減,只能依靠集體制生產的實物收入生活。

總體來看,城鄉的差距經過將近30年的發展,只有更為加大。對於大多數農民而言,損失的是實質上的經濟收入與文化生活的多樣性:包括傳統習俗的破壞,節慶儀式的消失。這些都增加了城市對農民的吸引力。雖然自60年代晚期之後,城市也開始出現就業的壓力,公共設施與住房的缺乏情況日益嚴重。從1966年之後的10年之中,政府將1700萬城市居民送到農村,將城市的壓力轉嫁到農村,維持了城市生活水準,卻以農村的情況惡化為代價。

嚴格的戶口制度將農民限制在其家鄉內,但是也有一個例外,就是合同工與臨時工的存在。到七○年代,臨時工與合同工已超過一千萬人。這些農村居民自己在城市的工業或建築業工作,但是家人必須留在家鄉。與國營企業比起來,他們所做的工作都是最累最髒的工作,而工資卻比國家職工低。合同工與臨時工不能享受與國營部門相關連的福利制度,退休制度與免費醫療。而且他們可以隨時被解雇,不像國家職工一樣是終身制。即使如此,這樣的工作對農村成員還是很有吸引力:儘管城市中生活費很高,但是合同工所得到的是現金,這樣使得他們家人的生活可以過得比其他集體制成員好。而且,儘管機會十分渺茫,這些合同工與臨時工仍然抱著可以成為國家職工的希望。臨時工和合同工組成一個介於城市與農村的中間層,為農村工人提供一種有限的部門間的流動性。同時也保證了國家經濟有一個靈活的廉價勞動力來源,並使國家集體之間「正式」的分界不變。 我們很難去評估這些臨時工或合同工對農村人口的「城市嚮往」造成多大的影響,但是農村與城市之間存在這樣的非正式流通管道,提供了一個比較的機會,讓農村居民有機會認識到城鄉收入差距這個客觀現實。這或許可以是改革之後農村人口出外工作的重要條件之一。

 

2.1.2 農村勞動力離鄉的動機

我們前面說到城鄉巨大差距是促使農村人口向外流動的背景與客觀條件,但是,為什麼有的農民願意離鄉背井到沿海找工作,有的卻選擇留在農村?我的研究沒有做到農村部份,因此無法提供一個對照組,但是,針對U廠的工人所做的訪談,讓我知道了他們的「主觀」動機。

根據訪問記錄,我大致將這些工人的離鄉動機分為兩種:一是「學習動機」,一是「流動動機」。所謂的學習動機,是指農村人口以學習農業外新技能為目的而到沿海省分尋找就業機會(按照他們的說法是:見見世面),擁有這樣的動機的受訪者大半比較年輕,多在25歲以下,而且提到未來將回到農村利用所學的技能就業或創業。所謂的流動動機則是以脫離農民身份為主要考慮的受訪者,這些人明確意識到身為農民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向上流動機會的缺乏,普遍對農村生活有不滿的情緒。

在此必須說明一點,這兩種動機的劃分類似韋伯的「理念類型」(ideal type),是根據我對受訪者自由敘述的內容中抽離出來的。受訪者很有可能同時具有以上兩種動機,並在不同的訪談情境下表現不同的態度。我之所以做出這樣兩種動機區分,是因為發現到動機與行為之間某種聯繫性,也就是我後面要討論到的員工流動性與工作場合人際關係。

屬於學習動機這一組的工人在受訪的過程中會對我提到將來的打算,多半是想回到家鄉去,或是做小生意,或是到家鄉附近的企業上班,沒有人提到想從事農業生產。想做小生意者較多,因為很大一部份的受訪者提到家鄉鄉鎮企業的經營情況不好,學不到東西或是賺不了多少錢。可能是受到鄉鎮企業經營情況不佳的經驗的影響,感覺到農村需要有較現代化的經營觀念與管理方法,這些工人到沿海來尋找學習的機會。此外,學習技術與管理方式增加創業成功的可能性,也是一種向上流動的機會。這一個部份也有流動動機的因素在內。我沒有從訪談中得到所有受訪者對家鄉鄉鎮企業的評價,而且也不是所有受訪者都在鄉鎮企業工作過,因此下面的章節提到鄉鎮企業時將引用多一些現有的論文資料來補充。

屬於流動動機這一組的受訪者對城鄉差距有很明顯的感受,是這種被城裡的人視為次等公民的委屈心理刺激他們出外打工。因此,他們不願再回到農村,不肯一輩子只是一個擁有農民身份的人。這一組的受訪者的城鄉差距意識形成於離開家鄉打工之前。他們都有機會見識過城市的生活,或是與城裡人接觸,這些不愉快的經驗造成他們對自己農民身份的反感。

由於這些受訪者都是農民,除了少數例外,大都分配有責任田。這些工人離開了農村,他們所分配到的責任田由誰耕作?這是我很感興趣的問題,對我們的研究也相當重要,因為責任田基本上擔負著確保糧食作物生產的責任,也就是城市居民與軍隊糧食供應的來源,法令上規定是不能拋荒的;責任田的擁有者(亦即責任承擔者)離開農業生產到外地從事非農生產,他的責任田的耕作必定要有人來取代,這是責任制度邏輯推演下的結論。但是,事實遠比這個簡單邏輯複雜。我們將做一個詳細的討論。

所謂的責任田,是在集體農業取消之後,由集體(生產隊)分配給個人的耕地,可以視為一個家戶生產的單位。各地有不同的責任田分配方式,根據我的訪問:有的地方是將所有屬於集體的土地按照人口數平均分配下去,隨人口成長定期加以調整;有的地方是完全不調整,因為調整起來太麻煩,而且影響農業的長期投資。如果是不調整的地區,責任田必然得經由繼承的方法傳給子女;這時,年輕人若是出來工作,責任田就得交由家族中其他成員來負擔,因為牽涉到工作責任的分配,這樣的決定必定是家族性的,必須在家族中經由協商達成。根據我的訪問,這樣的決定必須有家長的同意。受訪的工人年紀都輕,介於18-35歲之間,父母多半健在,也都還「管事」,家中責任田該由誰耕作,父母說了算。這是最常見的模式。

綜合大多數受訪者的回答,責任田不是很難解決的問題。中國農村中人多地少,經由集體平均分配下去的土地真是少的可憐,一位受訪者告訴我,他名下的責任田「養老鼠都養不活」。除了面積小,有些地方責任田還是相當分散的,同一個家庭各個成員的責任田可能相距甚遠,十分不適合共同工作。於是所謂的「農業戶」就出現了。這些人除了自己的責任田之外,還幫別人種田。一個通用說法是:土地轉包。

根據『中國農村發展問題研究組』的研究,責任田的轉包主要發生在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省分。 該研究的對象是浙江的農村。將土地轉包出去的農戶,有的是將自己擅長的副業變為主業,沒空料理責任田;有的是經營商業,需要到處跑業務,所賺數倍於責任田,貼錢請人來代耕。這些情況都是農戶在做過精確的本益分析之後所下的決定,對承包者如此,轉包土地出去者亦同。在較為貧困的雲南省,也發生了土地轉包的事。與浙江不同,這裡的轉包是擅長農事的農戶向無法提供勞動力的農戶承包土地。我的訪問對象中,來自貴州的受訪者家中的責任田更是在10年前就轉包出去了,到現在連受訪者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名下的責任田在那裡,也不知道是誰在耕種。

我們看到了責任田並不成為阻礙農村勞動力外流的因素,那麼地方政府的態度呢?根據我的訪問,沒有一個受訪者的離開受到地方政府的刁難。我們知道戶口制度最終的執行者是地方政府,在集體化時期是生產隊或小隊,改革之後則是村級政府。現在的村政府對經濟發展的興趣遠大於去控制管理村裡人口的流動,加上農村勞動力過剩,農業生產幾乎都已經達到產量頂點的情況下,人越多每個人得到越少,等於是村政府施政成績單上的負數。 這些過剩的勞動力若是離開農村,一方面讓出耕地給其他人耕作,另一方面在外面賺的錢匯回來也可以改善自家的經濟狀況,當然是利大於弊。有受訪者提到,村級政府甚至鼓勵年輕人到外地工作,提供一部份車資補助。所以,地方政府也沒有限制離鄉動機的可能性,甚至間接激發了這種動機。

我發現,最大的阻力來自家庭,也就是做出離鄉決定的這個過程,尤其是對年輕女性的限制最為明顯。就像很多社會主義的平等只在中國的都市中獲得實現一樣(可能必需附加:部份實現),男女地位上的平等在中國農村依然停滯不前。就以出外工作這件事來說,我所訪問到的女性員工在出來之前都為此與家人有過衝突,家人反對的理由不外乎是:女人家應該待在家裡,不可以出去拋頭露面;年輕女孩子容易被騙;早一點嫁人才是對的;到沿海省分會學到奢侈的壞習慣…等等。我們發現這些理由都是傳統中國社會對女性角色的期望以及束縛的延續。而男性受訪者較沒有受到阻止,甚至是由家人供給生活費用出來找工作或學技術。

U廠,由於產業性質因素(皮箱製造中針車工序的重要性),員工中以女性員工佔大多數,多數未婚。根據訪問,這些單身女性都不是家中唯一的女兒,可能因為這個因素得以得到家人允許出外工作。U廠的工作時間相當長,員工並沒有太多機會跟外面接觸,最多是出去到鎮上看看電影,買買衣服與日常用品,應該是花不了多少錢。 但是根據我的訪問,未婚的女性員工很少將錢寄回家,就算有也只是小部份(不超過三分之一)。顯見這些年輕女孩子的家庭並不真的貧困,不是真的需要將子女送出農村賺錢貼補家用。在傳統的家長心目中,女孩子結婚之前還是在身邊管著比較好,所以並不贊成她們大老遠到沿海省分打工。既然家庭經濟狀況並不是真的很拮据,女性員工離鄉動機中學習與流動的因素就更顯突出了。

就產業技術等級而言,外資企業與國營企業應該算是等級最高的兩種。國營企業對這些農民而言基本上是封閉的,那麼外資企業就是最好的選擇了。為了學習在家鄉鄉鎮企業無法學到的技術與能力而來到外資企業中工作,真的學習到些什麼?還是只成為廉價勞動力的來源?學習動機組的員工們本身不得不現實地去考慮這個問題,於是,一旦察覺沒有學習的機會了,就辭職另尋工作,造成很高的員工流動率。相反地,流動動機組並不總是如此輕易離職。根據我們的訪談,縱然有部份本組的員工感受到出外打工受到歧視之後也有流動性很高的行為,但是這一組內同時出現肯在一個企業內部待很長時間的員工。一位受訪對象自建廠就來,目前擔任幹部,他就有絕不回鄉下的決心,一定要在外地闖出名堂。這樣的員工較能建立對企業的認同感,也因此容易受到資方的信任。這些主要抱有流動動機的員工,在工作場合中是不是因為有強烈的個人成就動機而產生與其他員工的摩擦?我們將在下面的章節討論。

 

2.1.3 鄉鎮企業

我們在前面的動機討論中曾經提到,某些地區的鄉鎮企業並未如同它設立的目的一般,發揮吸收過剩農村勞動力與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功能,「離土不離鄉」這個目標基本上沒有達成。當然,我們可以看到像溫州這樣成功的例子,它不但滿足了本地的就業需求,還能帶動周邊地區的發展,發揮成長極(pôle de croissance)的功能;但是,有更多地方是失敗的例子,否則,那裡來的數百萬民工?因此,鄉鎮企業的經營狀況與我們研究的離鄉工人就有極大的關連,這一章節中,我們就來討論一下為何鄉鎮企業會經營失敗。

我們根據一個由世界銀行所進行的大規模研究來討論鄉鎮企業的失敗原因。 這個研究比較了四個地區的鄉鎮企業,分別是江蘇無錫,廣東南海,安徽界首與江西上饒。無錫與南海位於沿海的省分,是改革開放後迅速發展的地區,除了原本不差的工業基礎外,南海靠近香港,吸收了不少來自海外的投資與技術;而無錫靠近上海,充分利用了上海國營企業中退休下來的技術人員,並成為城市工業的協力工廠;這是兩地最重要的優勢。

在技術的優勢之外,這兩個地區的發展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典型。無錫的鄉鎮企業多是屬於集體所有,集體的幹部大量介入企業的經營;鄉村政府為企業提供各種優惠與服務,而企業的盈餘則必須拿出很大一部份作為集體支出的費用,甚至包括補貼農業的生產與收入的再分配;地方政府並要求企業將很大一部份利潤作為再投資;所僱用的外地工人都只是臨時性的,以提高資本與技術密集程度來克服勞動力的缺乏。而在南海,企業的經營則自由許多,鄉鎮政府盡量不偏不倚地對待各種形式的鄉鎮企業;對市場的依賴程度較高;包括資金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有明顯的出口導向;企業只將很小一部份利潤用於再投資,主要是依靠銀行系統;僱用外縣工人的情況較為普遍。在產業結構上:無錫是以設備製造工業為主,企業規模較大,因此社隊工業集中於公社(鄉)一級;而南海的社隊工業多是在傳統上較為發達的手工業與小工業上發展起來的,所以集中於小隊與大隊兩級。

上饒與界首則是發展情況較不理想的例子。其中上饒地處丘陵地區,人口密度不大,水稻農作也不發達。但是自然資源豐富,社隊企業大都與自然資源的開採有關。社隊企業的發展很慢,1984年之前地方政府完全沒有主動推動鄉鎮企業的發展。界首位於平原農業區,除了農產品加工之外幾乎沒有其它工業資源,而且遠離鐵路與大城市,歷史上飽受自然災害與戰亂破壞。1979年之前,界首的農業生產水平很低,幾乎沒有剩餘農產品,即使有剩餘,也都被國家統一收購,無法由市場上獲得,農產品商品化的網絡嚴重不足。除了沿海特定的地區,中國相當大一部份鄉鎮企業的起始條件都與上饒界首差不多。在既沒有工業基礎,農產品商業化程度又不高的情況下,各地依照自身條件摸索發展的方式。在大部份情況下,成為鄉鎮企業負責人的都是鄉鎮政府的幹部,這就是M. Blecher所謂的Entrepreneurial State 因為資金與技術得之不易,鄉鎮政府在肩負營虧責任的情況下,不太可能放心將企業交由他人主持,就算不是政府正式職員兼任,也是選擇可以信任,會聽從指示的人來擔任。這樣的安排首先就導致產權不清的情況:企業在名義上屬於集體共有,但是資金的組合相當複雜,獲利的再投入與虧損的攤派使原本的資本組合更為模糊,加上有的後來承包給個體經營,最終所有權所屬變得撲朔迷離。在產權不清的基礎上,遂衍生了管理權的爭議。

這類由集體所有的鄉鎮企業,普遍存在兩種問題:獲利的分配與虧損的承擔。因為在集體所有制之下,又區分社辦企業與隊辦企業,而隊辦企業在成立之時常常需要透過上一級組織來取得資金或是技術的協助,這就使得隊辦企業的利潤被上一級抽成,甚至被歸屬為社辦企業。虧損的承擔也是一樣,在沒有足夠的市場資訊與技術基礎的情況下創立的鄉鎮企業,常常容易受到市場起伏的影響而導致虧損,因為它的集體性質與提供就業的責任,不能說關就關,更沒有宣告破產的可能性,於是只好停工停產,由銀行系統借貸來的資金利息無法給付,不但是鄉鎮政府的負擔,經營情況較好的企業也被迫提取盈餘來貼補這些損失。民辦的企業也是一樣,經營上軌道之後在地方政府與員工的壓力下被『集體化』。因為集體化之後,員工的戶口可以改為城市戶口,就業也獲得保障。但是,被集體化之後,人事的管理與業務的經營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效率大受影響。

地方政府對鄉鎮企業的干預是如何導致企業經營不善的?在我的訪談中,有受訪者提到:最嚴重的是安插自己人進企業。這個問題在世界銀行的報告中也有提到(P.190),鄉鎮企業在鄉鎮政府介入之後,必須在人事方面聽從鄉鎮政府的指導,於是便有政府官員的親戚朋友透過關說進到這些企業來工作,但是這些員工又不能符合企業的需求,大大提高了薪資成本。企業的盈餘在運用方面也受到干涉,地方政府會要求企業支付正常稅賦之外的金額來做為地方建設資金來源,或是補貼其他虧損的鄉鎮企業;可以用來再投資的金額少了,用來發給員工的紅利也少了,這些都直接影響生產的效率。根據世界銀行的研究,改革初期成功的企業多是由成功的「企業家」主導。在無錫或南海,這些成功的企業家是在6070年代文化大革命時期被送到鄉下的城市技術工人,而這正是界首與上饒等地所缺少的。我們所訪問到的離鄉工人們,多少是在這樣的認知之下出來學習的。但是這真的是一個可以讓低度發展地區迎頭趕上的方法嗎?這些工人真的學習到足夠的東西可以成為幫助家鄉發展的「企業家」嗎?或者,這些離鄉工人將所賺得錢匯回去,對家鄉的經濟會有幫助嗎?我想這就是整個「傾斜式發展」實行至今將近二十年所必須開始去面對的問題了。

 

2.1.4 工作組織與工作價值

這個部份我們將從勞工的角度出發,瞭解勞工對工作的態度,並且經由工作組織的分析來看這個工作態度形成的過程。

在一篇以台灣的計件工資制為討論主題的論文中,提到薪資制度對勞動力商品化過程的決定性影響:計件制建構了工人對自己的勞動和勞動力的看法,也建構了工人與管理人員之間的關係以及工人與雇主之間的關係。 該文是以台灣成衣業中普遍實行的計件制薪資制度為討論對象。與本文研究的U廠不同,台灣的計件制是一種形式上『較為自由』的工作方式,有工作時就去工廠上班,沒工作時就待在家中,而我們所研究的勞工都必須住在工廠中。 但是,排除掉U廠因為所雇員工都來自外地而必須提供住宿這樣一個因素,這個分析台灣始於1970年代繁榮的外銷導向工業化環境所塑造的計件薪資制度的方法,仍是相當適合與中國沿海各省的出口導向產業做一個比較的。

首先,我們來討論薪資制度。一般而言,薪資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計時工資制,按日,按週或按月給薪。另一種是計件工資制,依照生產出來的產品數量來計薪。在台灣很常見的是一種計件工資制的變形:很低的底薪,加上各種名目的獎金或津貼,這些獎金則是依工作表現來計算,像出勤率,產量,品質…等等。表面上看,計件制是很簡單的工資計算方式,生產的數量乘上單價就是付給工人的薪資,事實上計件工資可以複雜到一般勞動者都無法瞭解的程度。根據謝的這篇論文,台灣計件制薪資的特殊之處在於以計件制的型式規避淡季生產時雇主必須負擔的基本保障,卻在旺季時附加了計時制的生產紀律要求,包括上下班打卡,加班要求;而且,在產品單價的計算上是以計時制的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單價隨著工人生產速度加快而下降,雇主並不真的因為個人的生產能力高而多付薪資。

很明顯的,台灣所實行的計件工資制是一種對勞工的剝削,而且是隱藏在『多做多賺』這樣一個面具之下。從事計件工作的勞工沒有基本薪資的保障,卻必須在工廠要求的時候加班趕工,請假還必須扣薪;而雇主卻可以免除在淡季時支付基本工資的成本,還可以在計算單價時動手腳來增加自己的利潤。這多半是在出口導向的產業中發生的情況。

在我所研究的U廠,計件工資制度也是薪資的主要構成部份(以車工為主),但是計件工資與獎金的比例與台灣有所不同。根據U廠經理的說法,由於產品送往法國都將接受嚴格的品質檢查,所以在計薪時,只有完全合格的產品才以計件制計薪;各種獎金所佔的比重約是所有工資的三分之一(出勤獎金,品質獎金)。在U廠不存在所謂『淡季』,只有多加班與少加班的差別,因此出勤獎金的比重調高具有重要意義。因為訂單一直很多,而工人都住在工廠內,只要能讓工人願意加班,問題就解決大半;於是將產品單價調低,提高獎金比重,工人便不得不同意加班與注重品質,如果不加班,損失的全勤獎金是做再多合格產品也彌補不過來的。在U廠的個案中,單價的經常性調整並不如台灣的情況重要,因為品質上很高的要求標準自然會降低員工工作的速度,較常發生的情況是:剛換一種新型式,工人不熟悉而常常出錯,必須修改錯誤,於是加班到很晚來趕上進度。這個現象與台灣不同,在台灣是工人做得很快,而雇主因此調低單價,來使月平均工資的上升幅度趨緩,而雇主利潤增加,或因此壓低成本來增加產品競爭力。

台灣的計件工資制度讓從事計件工作的工人「以為」自己才是勞動中的主人,因為他們是「自由」的。用謝文的講法:缺乏「人格從屬性」。也就是說,僱傭的關係較為模糊,這樣的勞工不認為自己是雇主所擁有的工人,反而有一種『擬似』的小頭家心態;相對的,雇主也沒有照顧義務。但是,真正的勞動情況卻是雇主決定一切:單價,上工時間,加班與否。而且加班沒有加班費,因為是「計件制」。沒有工作時,勞工卻得自己想辦法賺錢,這些是雇主不負責的。近年來隨著台灣喪失勞動力密集產業的比較優勢,很多企業關閉,或是大量裁員,受害最深的就是這些計件工人。他們首先被遣散,沒有了工作,沒有遣散費,也沒有依年資積累計算的退休金。而我們的U廠,似乎就是具有「人格從屬性」的例子。員工完全集中住在工廠,由工廠供應食宿,從工作時間到計薪方式完全由資方決定。其實情況也不全是如此,資方所謂的「照顧」,是在生產優先這個前提之下執行的。員工沒有任何權力參與生產的決策,對管理方式提供建議,當然也沒有不加班的自由。員工的資遣也是任由資方決定,僅給予以底薪計算的資遣費,全不需徵求工會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的意見。在資方的觀點看,台灣與U廠皆同,勞工其實就是拿著勞動力兜售,而企業購買,銀貨兩訖。我們都可以將之視為「完全自由的勞動市場」,而這也是西方經濟學家積極鼓吹中國應該去做的。

在這樣幾乎只對勞工不利的條件中,我們發現台灣與U廠的勞工在勞動價值上的共同點:認份。 對生活設施的簡陋,很長的加班時間,不規律的休假,工作的枯燥單調,都是用認份的心態面對。雇主與勞工之間的關係似乎已經是一種決定性的上下不對等關係,勞工們不會去質疑這樣的關係的正當性,只將之視為理所當然地接受。在台灣,經過80年代的社會運動風潮,勞工開始擁有自己的工會組織,開始在勞資衝突中用集體行動的方式爭取自己的權力,但是,中國的勞工依然處於相應於台灣60-70年代的條件中。或許我們可以從這些離鄉工人的農民背景來說明這樣的情況:60-70年代的台灣出口產業蓬勃發展時也是由農村吸收大量勞動力,與中國目前的情況相比,這部份背景似乎是相似的。U廠的工人幾乎全部來自農村,沒有人有在國營企業工作的經驗,因此他們不知道工業生產組織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仍然用傳統農業社會中他們所熟悉的模式來接受。資方將企業定位成一個「大家庭」,工人們也就將自己定位成子女,而沒有去深思資方真正的企圖。在我的訪談中,相當比例的受訪者認為這是「很自然的」。他們表現出來的態度也是恭順的,沒有反抗的。他們的不滿表達的方式只有一種:離職。對資方而言,這並不是值得注意的事,不必為流動性高做出任何改變,因為想工作的人太多了,只有工人找不到工作,沒有工廠找不到工人的。若說這還不是一個「完全自由的勞動力市場」,那這又是什麼?

與出生並成長於都市的工人相比,農村出來的勞動力比較「好管」,這是管理人員的共同經驗。若是我們比較A. Walder在國營企業所做的研究,U廠工人對企業,對直接領導人(幹部)的依附現象都少得多。 根據我的觀察,是這些工人根本沒有意識到「依附」行為有存在的必要性。根據Walder,中國的城市國營企業工人在1949年之後,作為一個特殊的階級被建立起來,由於長期性的物資缺乏與週期性的政治性動員,這些工人在對企業與工廠幹部的關係產生了一種強烈的依附模式,這種依附模式主要以在政治上表現忠誠為特色。中國的城市國營企業首先是作為一個社會機構而存在的,員工透過所服務的企業除了得到基本的貨幣工資之外,還能得到像健康保險,醫療保健,退休金,住房,貸款,教育…等等。這種僱傭關係所帶來的是一種社會身份,使工人能因此享受到國家提供的特殊供應和福利。其次,在國營企業中,工人對工廠的領導有政治上依附的現象。這種政治上的依附是隨著共產黨組織將工作單位政治化的努力而來的。為了防止有組織的工人反抗,同時在工人中尋找積極份子加入黨組織,工廠中建立起各種層級的黨支部。支部除了發動工人參加各種政治性的活動,對生產活動也有影響力;更重要的是它還是工人言行的評量機關,透過這個機制的觀察來決定工人升遷與福利的獲取,也因此造成工人對直屬上級人身的依附。Walder瞭解他的研究所具有的侷限性:這個依附模式只能用來說明城市中大型國營企業(超過500人)的狀況。即使在1978年改革前夕,城市內的國營企業勞動人口還是只佔全國勞動力的18.6% 我們必須說這樣的比例不是很大,超過80%的人口完全沒有可能在國營企業中享受由國家與企業提供的各項津貼與補助,這個模式只能對特定的、少數的案例適用。在長達三十年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中,農村居民一直是被要求「自食其力」,因為國家已經完成土地改革,將土地由地主手中奪回,交給農民。之後是農民「回饋」國家的時候,所以透過各種不公平的交換將農村的剩餘壓榨到城市來。這樣的條件對農村而言,與社會主義中國成立之前沒有兩樣,「自食其力」的原則沒有改變,這才是真正影響農村人口行為態度的因素。於是在U廠的工人正像當年台灣的工人一樣,順從而認份,這絕不是依附與否可以解釋的,因為他們壓根兒未曾嚐過依附的滋味。我想這是最大的差異所在,不僅存在於U廠與Walder研究的國營企業,也存在於其它鄉鎮企業或私人企業與國營企業之間。

與台灣的計件制工廠相同,U廠設置了相當完整的品管系統。與我在訪問期間所拜訪的L廠相比,這個品管系統的角色顯得特別突出,L廠並沒有在產品品質上下很大的功夫,所以它幫U廠代工生產的配件常被退回重做。品管制度的存在當然是為了保證產品在品質上的一致性,但是,品管人員與生產線員工之間是否會產生某種衝突?這種衝突的性質是什麼?根據謝的文章,計件制的工人與品管工人之間因為計薪方式不同而產生彼此的對立。計件的工人認為自己才是公司之所以蓬勃發展的主要功臣,而那些領月薪的品管人員是「米蟲」,公司之所以經營不下去,就是支領月薪的品管人員請太多了。 品管人員的工作性質似乎是沒辦法用計件制來計薪,U廠的品管人員也是支領月薪。在我的訪談中,也出現生產線員工對品管人員的抱怨,對他們太過認真的檢查導致必須加班感到不滿。但是計薪方式不是這種不滿的最重要原因,而是我所觀察到的省籍情結與學歷因素的結合。我們前面提到過,U廠將獎金在薪資總額中的比例提高來鼓勵加班(或說『威脅』加班),所以計件的成分被沖淡,員工並未對計件與計薪的差異如此敏感;而且生產線車工加班,品管人員也是加班,在工作量上也沒有顯著的不同。

我注意到品管人員在學歷與年資上都比生產線的員工高,這是一個較為顯著的現象。品管人員當中,所有人都到廠超過一年,而車位員工只有不到一半到廠超過一年(46%),唸過高中或擁有高中文憑的比例也比生產線員工高出十倍(90%)。車位員工常常覺得這些品管人原因為學歷高,受到經理重視,就看不起他們,或是故意刁難。而這些品管人員則會認為將工作做好是一件重要的事,不管是車位或品管都應該如此。表面上看來似乎雙方所持的觀點不同,但是歸根結底是文憑主義的影響,也就是說,員工們認為文憑是重要的,也預設了高文憑的人會有某些特質某些行為表現,低學歷的人則有另外一些特質與行為表現。我認為,這樣的預設深植在社會的價值體系當中,透過社會化的過程學習而得。員工們認為高學歷可以幫助他們在工作上的升遷,而工作的場合中資方對工作職位的安排也符合他們的預期,於是強化了其它不管是否親身經歷過的偏見與預設。

文憑主義一直被認為是中國千年來科舉制度下的產物,我們習以為常地接受它並使用這個概念來分析社會心理現象,但卻忽略了去區分它在不同場合作用的方式。以U廠的情況為例,文憑主義在工人之間以一種優越地位的標準存在:擁有高學歷的工人有較高的升遷期望,而且對比自己學歷高的人獲得升遷也表示贊同;相反地,擁有低學歷的工人也有高學歷有助升遷的預期,卻下意識地對將高學歷視為一項標準感到不滿。不滿是存在的,但是周圍的高學歷員工因此得到較多優勢的事實確實影響到他們,又讓他們必須打算在將來取得較高學歷以增加自己的機會。比較高學歷與低學歷員工在同一個工作位置的工作態度,也發現到一些差異,高學歷員工似乎說得較多而做得較少,當然,並不是每一個擁有高學歷者都一定是這樣;而低學歷員工則顯得較為踏實,不會說,只會默默地做。我們可以說這是因為高學歷的員工具有較好的表達能力,能把自己的想法有系統地表達出來,而低學歷者缺乏這種能力,但是工作上態度的不專注,與表達能力無關。所以,是不是有可能高學歷的員工輕視以勞力為主的工作?在職位的分配上,是否管理人員也是用文憑的有無來做參考的標準,從而加強了工人在這方面的預期?在台灣,根據一份管理雜誌對企業經理的訪問調查結果,顯示了台灣的大學畢業生普遍不願到製造業工作,越是所謂明星大學的畢業生,越是經常更換工作。 在我所研究的U廠,顯示出與台灣類似的情況,當然,以中國農村的情況來說,高中學歷就算很高了,可以類比於台灣的大學學歷。根據我的統計,96年僱用進來的員工中擁有高中與高中以上文憑者的離職率高出只有初中或小學文憑者10%,這樣的差距是否顯著並不清楚,也許其中還有其它變項,例如企業對高學歷者的需求量…等等。 U廠經理對我說了一些關於員工安排與學歷高低的處理方式,我將在『企業』這一節加以討論。

最後,是關於個人評價離鄉工作的部份。在我的訪問中,部份工人強烈地感受到到離鄉工作被人輕視的不平與委屈,而且工人自己也覺得這樣的工作不是穩定的,不是具有發展性的。工人們覺得在外地就業被視為『打工』,當地的人對他們都有一種負面的評價,認為他們是在家鄉混不下去才出來外地工作,或是出身貧苦家境寒微。這種心態的形成與我們之前所提到的個人主觀動機之間有某種連續性,但是並不十分清楚,我們可以說是具有流動性動機的人本來就感受到農民地位的低下,因此容易感受到當地人不友善或輕蔑的態度。我們可以用Cooley所謂的『鏡中自我』(looking-glass self)的概念來分析這個自我評價的形成過程。 工人們的自我概念形成經過三個階段:首先,工人們想像自己如何出現在他人面前;其次,想像他人所必然對這些外觀的評論;第三,作為想像他人的評論之產物,工人們發展出自我的概念。這可以視為一種詮釋的過程,工人們來到陌生的外省,面對與故鄉完全不同的風土人情,只能根據個人極為有限的經驗來對這個情境加以詮釋。 但是,我認為這種感受的產生與客觀環境也有很大的關係。前面提到的薪資制度或許就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工人對自己、工人對出賣勞動力這件事的看法;除此之外,同鄉團體之間緊密的關係也扮演重要的角色。我深刻地感受到同鄉之間的聯繫對員工生活產生的影響:我們可以稱之為『省籍情結』。正是省籍情結強化了外省工人自成一個個團體與本地人明顯地區分開來,讓本地人與離鄉工人彼此都感到對方的不友善。

將省籍情結引入我們的分析,就使得個人的主觀感受具有社會性,不再是隱密的,而是外顯的,可以被觀察的。我注意到同一省籍的員工之間首先就可能是同時入廠的。根據員工人事資料,將近80%的工人與同一省籍的工人一同前來應徵,其中初次離鄉的多是與同村的人一起來。這或許為經濟學論文中所謂離鄉工人是四處亂竄的盲流提供了反證:離鄉工人之間自有人際的網絡來提供關於就業的資訊。其次,同鄉員工之間能用家鄉話溝通。家鄉話之為一種區分群體的識別工具,具有一定的重要性。當然,U廠大部份員工都能說普通話,來自台灣的管理人員也都用普通話與員工溝通,但是普通劃對這些來自鄉村的工人而言是第二語言,不熟悉的語言,所以同鄉的人之間是很少用普通話的。透過用家鄉話聯絡感情所建立的關係,很難用量化的方式表示其強度,根據我的觀察,這是很難被其它方式建立的關係取代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來自同鄉的員工之間彼此結合,彼此信任;對非同鄉的人就保持距離,提高警覺。對離鄉打工這件事的低度評價,便有可能來自同鄉團體之內互相的影響,以及與其它團體互動的經驗。U廠所雇的工人中沒有本地人(塘廈),無從觀察本地工人團體與離鄉各省工人團體之間互動的狀況,我打算在下次的實證研究中加強。 省籍情結同樣影響到員工之間的共同合作,像是集體與資方談判。這個部份我將在下面再討論。

 

 

 

 

 

 

 

 

 

 

 

2.2 企業

      這部份要討論的是在中國投資的外資企業。我們不是要以企業管理的角度去談如何在中國經營一個企業,也不是要顯示外資企業對中國經濟的發展提供多大的幫助。相反地,這一章要談的更多是管理方式背後的東西,這些從獲利動機出發可能完全不會意識到的東西。

        企業的管理不會只是企業內部的事務,因為勞工在成為某企業的員工之前,先是以一個社會的成員存在的。因此,企業的管理與社會的規範,國家制訂的法律就有了關係;同樣的,因為稅制的存在,就算全以機器人生產的企業也必須跟政府打交道。所以我們將企業與政府的關係放在最前面討論。

        關於企業的管理方式與組織架構,這次在U廠的研究因為與管理人員有較長的接觸,因此得到許多難得的資料,這些都是在其它企業完全無法得到的。我們將在這部份與鄉鎮企業作一個比較。

 

 

 

 

 

 

 

 

 

 

 

 

 

      2.2.1 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U廠位於廣東省東莞市的塘廈鎮,東莞市是所謂的廣東四小虎之一。 80年代之前,東莞還只是四處稻田的農村,由於位置的優越:地處珠江三角洲右岸,靠近廣州與深圳,在改革開放之後迅速發展。

東莞市轄有30個鎮或鄉,塘廈鎮就是其中之一。塘廈與樟木頭兩個鎮在最近十年內才開始工業化,建立了數個工業區,吸收外資投資設廠。目前塘廈有128138兩個工業區。與前面我們所提過的廣東省南海市相比,塘廈與樟木頭在改革之前都是發展較為落後的,樟木頭還有樟木砍伐加工的產業,塘廈等於什麼工業基礎都沒有。但是,到我去調查的96年年底,塘廈的發展顯然追過了樟木頭,原因是距離深圳較近。塘廈的發展是很典型的出口導向發展策略,由於缺乏工業基礎,也沒有人才,鎮政府的財政狀況又不好,無法獨立建立鄉鎮企業,大量招徠外資便是唯一的方法。

外資的投資當然也有條件,其中最重要的第一是勞動力的供給與價格,第二是基礎建設,第三是政策優惠。塘廈鎮在這三方面都動員了一切的資源去完成。首先我們來看看勞動力的供給。塘廈鎮無法提供外資企業豐沛而廉價的勞動力,這個小鎮本身只有將近三萬不到的人口,因此它對外來勞動力採取不管制的態度,這一點與無錫成反比,無錫嚴格控制外地勞工的進入。根據塘廈鎮與U廠簽訂的合同書:U廠所需的工人鎮方會協助招雇,並代辦所有國內需要的證件。這是在書面上明訂的協助條款,表示塘廈鎮鎮政府將保證來投資設廠的外資企業一定能找到工人。實際的情況卻不是一定要經過鎮政府代為招雇工人,而是隨時隨地都有想找工作的人。在我調查期間,U廠同時在解僱與僱用工人。招雇的方法很簡單,只由廠方寫幾張紅紙,貼在工廠大門口與工業區內的布告欄,就有工人前來應徵。這顯示出塘廈鎮已經存在一個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而且存在相當數量的待業工人。塘廈鎮政府開放讓外地勞工進入就業,也替企業辦理工人需要的證件,但是除了找到工作並辦理證件的工人外,鎮方完全無法掌握到底有多少外來人口在鎮上。因為隨時有企業僱用新工人,而為了減少保險支出,有的企業並不會為每一個工人申請證件,這樣一來官方記錄上便不會登記。同樣的也隨時有工人被解僱,卻沒有回家鄉,也找不到工作,這部份的記錄也沒有。由企業的角度出發,這種只照顧到勞動力需求的方式是最適合的,若是鎮方管制了勞動力的進入,必然會造成薪資成本的提高,所以必須隨時有大量的產業後備軍存在,企業才能站在買方市場的優勢。鼓勵中國開放勞動力市場的西方經濟學家也是用這樣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的。他們認為在各種要素的流動中,勞動力流動的成本最低,所以應該讓勞動力市場極度自由化。但是,勞動力流動的成本是加諸於勞動者身上的,是這些離鄉工人必須負擔交通的費用與損失其它生產活動的成本,而且經濟學不會去估計這些勞動人口主觀適應上的成本,若是適應不良,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是一種成本,而且是全社會在支付。這個邏輯與49年之後的社會主義工業化是有些相似的。前者盲目相信市場可以調節一切,為資源的分配做最適安排;後者對中央計畫經濟過度樂觀,以為萬能的國家可以調節所有供給與需求。然而,付出代價的都是人民。

其次是基礎建設。與中國大部份沒有工業基礎的農業鄉鎮一樣,塘廈鎮起步的條件很糟。要在很拮据的財政狀況下提供具有吸引力的基礎建設是很困難的,所幸塘廈鎮地理位置優越,位於東深引水工程中段。東深引水工程是深圳地區(含香港地區)所有用水的來源,直接由國家投資興建,並由廣東省省屬第三水利公司專管。因為這個公司的存在,為塘廈鎮甚至整個東莞市帶來一筆可觀的財富。在高額預算之外,這個公司為塘廈及其它鄉鎮做了不少基礎建設,水利公司本身也將盈餘投資地方工業區的興建。在中國其它地方,這是求之不可得的絕佳機會。因為引水工程相當大,這個公司擁有自己的機械設備與工程人才,都隨著公司常駐東莞市內的鄉鎮,這些設備人力更是提供了很大的幫助。鎮政府也由外資企業得到資金,根據U廠的租賃合同,U廠必須先借給塘廈鎮20.000港幣,由每月的租金中扣抵。這樣一來,工業區的廠房可以興建,水電供應的設施可以動工,而這筆錢是沒有利息的。興建工業區的工人顯然是從外地雇來,成本較低;在我調查期間曾四處參觀,在工業區後方的一個工地中與湖南的施工隊談天,他們對我提到128138工業區中很多廠房都是他們所興建的。隨著鎮政府與外資企業由合作關係進一步發展到借貸關係,相對的地位也有所改變,鎮方的施政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受外資企業作有變的顯而易見。最明顯的是壓低對勞工的保護,我們將在下文中詳細介紹。

最後是政策優惠。外資投資享有五年減免稅的優惠(前兩年免稅,之後三年減稅50%),這個部份的優惠各地差異頗大,甚至同一個市的不同鄉鎮之間也有不同。優惠稅率對外商而言當然是個極大的吸引力,更優惠的是設備進口的減免稅,連企業所需要的汽車進口都可以減免稅,這個嘉惠外資的政策實在非常令人動容。這還不包括為外資企業提供的各種服務,像是報關程序的簡化,原料進口的便利…等等。

80年代中期之後,隨著沿海各地陸續開放,各地爭取外資前往投資的競爭愈趨激烈,各種優惠外商的特別策略也陸續出籠。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見到地方政府為吸引外資前往用心良苦,卻不一定都有所成就。就以塘廈為例:原有的128工業區廠商額滿之後,馬上又規畫了138工業區,卻因為預估過於樂觀而成效不彰,至今使用率不到五成。大片徵收來的土地荒廢著,徵收土地必須付給農民的補償金無法發出;因土地被徵收而失去謀生工具的農民被迫離開故居,或進入當地工廠成為工人,或在工業區附近經營小生意,其中不乏失意落魄者。部份農戶見土地無人使用,重新向鎮政府申請復耕,經過三年的積極爭取,才在96年獲准。

這樣的開發計畫類似小規模的「圈地運動」,英國封建領主的角色變成由地方政府來扮演,一樣是農民被驅離自己的土地,成為城市工業中的無產階級。在沿海開發較早的地區這樣的情況已經出現,除了少部份像無錫這樣的例外,大部份被規畫為經濟開發區的農民都必須經歷這種痛苦。塘廈鎮黨政辦公室主任說過:『只要肯努力幹活,每個人都能找到工作。』而被企業辭退找不到工作的人,『這些人都是不肯安分守己工作,才會遭到企業辭退,他們在塘廈找不到工作,到其它地方也是一樣的,這是工作態度的問題。』地方政府的這種態度就是在以國家的行政力量強迫農民去習慣於僱傭勞動所必須的紀律。 或許,我們可以說在所謂晚工業化國家都有這種現象發生:民族資本家缺乏,技術與資本都沒有積累,於是由國家主導這種「原始積累」(l’accumulation primitive)過程。 汲取的對象無疑地是農民,這個過程在社會主義中國與資本主義台灣是相似的。 中國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將數億農民束縛於土地,透過大量不公平交換汲取農業剩餘,造成了數十年來農業生產與農村生活水平的停滯以及我們前面提到過的巨大的城鄉差距;台灣的情況更糟,農業基本上已經宣告死亡,政府的政策讓農業無利可圖,使得大量農村勞動力離開農村,農村生產只剩下老弱婦孺,而政府為了工業產品的生產與外貿活動進行與GATT會員國的談判中完全犧牲農業的利益。我們必須質疑的是這樣的「發展」是一種什麼發展?

工業既然是地方政府積極拉攏的對象,外資企業帶來地方發展的機會,自然成為各地歡迎的對象。U廠經理帶我到塘廈鎮鎮政府拜訪,讓我對鎮政府富麗堂皇的外表震驚不已。對一個總人口只有170.000人(含外來勞工)的小鎮而言,牆壁鑲嵌大理石,地板鋪著酒紅地毯,以原木家具招待訪客的鎮政府辦公大樓似乎有些不搭調。若是腳上沾滿泥土灰塵的農夫來辦事,他敢踏進大門嗎?但是,鎮政府不也是「人民政府」?不也是要為民服務的嗎?簡言之,就是為了招待來投資的外商而已。塘廈鎮的稅務分局長也都是親自到U廠拜訪,因為有U廠才有更多的稅收。對U廠而言,任何可能的獲利機會都不可能放過,這不是資本主義基本的邏輯嗎?若是藉由與地方官員打好關係可以省下時間與金錢,當然是不必遲疑的。

外資在中國常常遇到「關係」這個困境。 對於不知如何適應中國社會人際關係模式的西方公司而言,這的確是一大苦頭。想反地,香港與台灣的商人前往中國,除了語言上的便利之外,對於「關係」操作的熟悉也讓投資較為順利。事實上,企業與地方政府的互動正是建築在這種「關係」之上。U廠經理對我提到,按照規章做生意絕對是可能的,但是同時若不能照顧好各方的需求,規模會無法開展。138工業區還有大量的土地閒置,鎮方曾與U廠洽談接手某一塊土地,土地甚至可以賣(有償轉讓),但是經理不接受。 這就是好的關係所帶來的好處,並不一定所有的關係都與非法或貪污有關,這一點必須區分清楚。這種關係在投資的開始就存在(借貸關係),但是若沒有去經營,就不會長久。中國官僚主義的行政效率是低下出名的,若能透過關係要求加快處理,就會減少支出與不便。這樣的關係是互利性質的,企業有求於行政機構,同樣的行政機構也會要求企業幫忙,上述的例子就是。此外還牽涉到更為私人的關係,根據U廠經理說,副鎮長與他私交很好,都會邀他去過農曆年。這種私人性質的關係透過多重的人際網絡擴散出去,可以成為各種潛在的資源。中國人對關係的運用,是游移在成文法律的邊緣,很難去界定與評價的。

到底U廠透過其所宣稱的私人或公開的關係得到什麼樣的好處?舉個最清楚的例子就可以說明。勞工法令規定,雇主必須為所有的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但是,大部份在東莞的台商工廠都沒有買足僱用人數的保險,300人的工廠可能只買150人甚至更少。因為這種保險是算總數的,沒有投保人的資料,所以任何一個工人受傷都可以申請給付,而不管他投保與否。對企業主而言,當然傾向於只投保最小的人數。U廠的情況已經算投保得多的了,也只有70%。地方政府當然知道這種情況的存在,也知道這樣會造成虧損,但是社會保險部門只對投保人數真的太少的企業提出糾正,或是不予給付。像U廠這種投保比例是可以接受的,據U廠經理說,這是因為體諒生產變動的快速,人數時有增減,所以不予強迫保足人數,但是只要U廠提出的給付申請都會照准。這就是透過良好關係得到的特別照顧,只要這種彼此的「諒解」維持在一定的限度內。這樣一來,所謂的「勞工保險」就根本失去了保障勞動者的意義。其實,讓企業只投保總數而不是為個人保險就已經是考慮到企業的利益了,這樣讓企業可以隨時解僱工人而不會損失為工人投保的費用,隨時新僱用的工人也可以用離職工人的保險名額。企業為追求最大利潤有可能損害到勞動者權益的時候,若是政府仍不能加以制止,反而放任企業任意為之,那又怎麼能稱的上是「人民的政府」呢?企業與地方政府的所謂「良好關係」,其實是以犧牲廣大工人的代價來達成的。

 

      2.2.2 企業組織與管理

U廠是生產旅行用皮箱的工廠,最重要的生產部門是針車部門,也是勞力最密集的部份。幾乎所有的原材料都由台灣經香港進口,甚至產品的標示紙牌也都是在台灣印刷。所以,整個U廠的生產活動只是「組合」這個過程。

1993U廠與塘廈鎮經濟發展公司簽約設廠,因為對廠房安排不滿意,要求加蓋一棟建築物,使生產流程安排更流暢。現在的U廠共有一棟三層樓的廠房,一棟四層樓的廠房加辦公室,中間由走廊連接。生產流程大約是這樣:由台灣運來的原料經過剪裁分送各部門處理,製成可以直接車縫的單位,經各部門品管檢查通過之後送針車部門組合為成品,再經品管檢查通過後裝箱。最終產品經東莞市海關出口到法國。由於訂單全部來自法國D公司,產品也是直接在D公司接受品質檢查。

組織的設計完全仿照台灣的T廠,名稱也都一樣。基本上分為辦公室,現場與倉儲三個部份。辦公室是整個工廠的最高點,位於四樓,負責生產指令的下達與生產過程的監督。倉儲管理原料的初步處理與成品的短期存放。現場則是所有的組合工作。我發現U廠對所有物料的管制都相當嚴格,每一個細節都有記錄,絕對禁止物料數目不清與浪費。很高的要求標準與台灣幹部的高度投入,讓U廠第一年就達到財務上的平衡。 但是這樣的成果也付出代價,那就是幹部健康的狀況不佳,過度的壓力與疲勞造成精神緊張與胃部疾病。第一年結束,已經更換三名以上的台籍幹部。U廠負責的經理也是股東之一,原先在T公司工作。對台灣到大陸投資的中小企業而言,總是存在一個觀念,那就是:除非有「自己人」在管理,否則不能放心。所謂的自己人當然就是共同出資的股東們。將這一層顧慮加以延伸,就變成由台灣人來擔任所有重要的幹部職位。但是中國的工作環境實在是單調而乏味,對台灣的幹部而言是不太能忍受的環境,於是台籍幹部一直處於人數不足的狀況,只好大家都身兼數職,這也是壓力過大的原因之一。

法國的D公司在針對歐洲市場考量的情況之下,每一批型式的訂單下的數量都不多,大約都介於3.0005.000之間。U廠的生產線隨時必須因應訂單型式的變化而調動,這是U廠一直不願意擴大產能或是擴充廠房的原因。因為不是訂單數目龐大產生壓力,而是每次的小批量訂單都急迫而且型式變化很大。所以即使再增加工人也不見得能夠解決壓力,需要的是肯加班而反應靈敏的員工。

U廠的加班情況很普遍,根據打卡資料,整個十二月都有人加班,而且加班人數都超過四分之一。U廠上班時間是早上七點半,中午有一個半小時的休息,之後繼續上到晚上五點半。若是需要加班,在休息兩個小時之後繼續,工作完成才就寢。根據台籍幹部的說明,U廠的加班並非「強制」,而是根據每天定下的工作進度來決定的,工作進度沒達到就加班,達到就休息。問題就在:工作進度如何決定?是誰決定的?如果法國的訂單常常很急迫,工人卻不肯加班怎麼辦?表面上,工作進度是由每一條生產線的領班在每天上班前與該線員工共同決定的;事實上,生產管理部門早就已經定下對所有生產進度的安排,因為訂單數量與交貨時間都不可能更改,可以想像地,生產線所能做的變動極為微小,頂多是今天少做一些,明天多做一些補回來而已。生產進度既然已經都安排好,為何還要多一個員工與領班討論的程序,直接下達產量目標不是更省事?這就是一種分散衝突的組織安排。如果訂單的多寡是由經理分析工廠產能來決定的,在接下訂單的同時,除了因為原料拖延或是客戶臨時改變要求這類突發狀況,該加多少班大概就已經決定。這時所要處理的,就是說服工人加班的問題。就像受訪工人所說的,沒有人喜歡加班,如果加班的要求毫不掩飾地都直接由台籍幹部下達,所有的不滿必定都集中到這些人身上。但是,若能透過層層下達的指示將目標傳到基層,每一層的不滿會被他的直屬上層加以吸收,或是至少消除一部份。這就是我們所看到的U廠每日工作進度的決定過程:

經理告訴生產管理有多少訂單,多久必須完成;生管人員擬好中期的生產計畫並告知各線領班;領班在每天的早上將每日進度下達給所屬員工。這樣一來,線上員工首先會對領班定下的高標準不滿,因為他們不能瞭解生管部門給領班定下的中期目標;而領班將線上員工的不滿傳達給生管部門的時候,這部份的壓力也必須由生管部門去尋求解決。這其實就是在給予部份決定權的同時,附加承擔部份責任的所謂「生產民主」管理方式的本質。這個決定權(部份的)的擁有是一種心裡的滿足,一種權力行使的感覺;同時還有薪資上的顯著差異所產生的物質上的滿足。這就是生產目標得以被貫徹的原因。

當然,只有權力的分享與薪資的差異並不足以保證這種管理永遠有效。於是其它的方法同時被使用著:省籍控制與工人群體分化。前面我們提到過工人之間同鄉團體的親密關係形成的基礎,現在我們就從工作職位安排來看資方對省籍意識的利用。台籍的高級幹部對我提到過他以前工作的工廠發生過的罷工,都是由於某一個部門內同一個省籍的人佔了大多數而引起的。在U廠,絕對找不到同一個部門會有一個省籍的員工比例佔到多數,就算是生產線也做了分配:領班的省籍與線上的員工中較多數的省籍絕不一樣。因為領班是最直接要對生產進度負責的幹部,必須設法讓領班與線上員工保持一點距離,否則與員工站在一條線上抵制加班,壓力將落在生管幹部頭上,同時也會影響到其它生產線。台灣人對省籍意識的瞭解是十分透徹的,在6070年代,台灣也存在很強烈的省籍意識問題。這是因為1949年之後蔣介石部隊帶來200萬的大陸人,這些人壟斷了政治與經濟的資源,而且對台灣人加以壓抑,形成兩個族群之間的嫌隙。一直到60年代之前,這兩個族群之間幾乎不互相通婚。在這種背景下成長的台灣幹部,當然能夠敏感地察覺到省籍意識所起的微妙作用,並用在人事管理的安排上。根據台籍幹部說明,最近幾年日本的工廠也學到這樣的方法。

省籍的控制也是一種使工人群體分化的方法。對於資方而言,集合成一個整體的工人是最可怕的,集體的行動像罷工、佔領廠房都是要盡全力去防制的。在廣東的台商工廠幾乎都不是按照中國勞工法令的規定在運作,在利潤至上的考量之下,採用分化工人群體的方法絕對比改善勞動條件來得普遍,因為它花的錢最少。除了利用省籍意識這種原本就存在的矛盾之外,前面提到在品管制度中的文憑主義也被加以利用。資方對在工人中佔極少部份的高學歷員工的重用,將使得這些人不會成為鼓動員工不滿的首腦,反而忠心耿耿,由工廠的立場出發去衡量自己的立場。給予高薪資當然是一種最好的方法,U廠最高薪資的員工月薪可以達到將近2.000人民幣,而普通工人則平均只有600-700人民幣,相差十分懸殊。此外,中國籍的幹部也有自己的宿舍,就在台籍幹部宿舍樓下,空間較普通員工寬敞很多。這些都是製造員工之間層級區別的方法。當然,這樣的方法不是中國的外資企業所特有的,日本與美國在台灣投資的企業也都是這樣做;甚至也不是工業組織特有的,最明顯的層級劃分是軍隊組織。U廠經理對我說的「家庭的關係,軍隊的紀律」,這樣的一種治廠原則的本質大概就是如此吧?

至於前面提過的員工強烈的流動動機對廠內人際關係的影響,也可以放在員工的群體分化這個面向來看。固然員工的個人動機因素是變異較大的,不能任意引伸做解釋,但是因為他造成的外顯行為影響到其它的員工,對人際關係產生的影響,是一個可以觀察到的事實,所以仍然具有分析的可能性。根據U廠經理對我描述的幾位員工的行為表現,或是在用餐時間經理與台籍幹部討論人事問題的內容發現:我們歸類為「流動動機」這一個範疇的員工中,強烈的「個人成就動機的確造成人際關係不良的現象。這些員工積極地投入工作,將工廠的事務都當作是自己的事一樣認真去處理,對工廠很有認同感,同時經理對他們也都相當賞識。但是當他們積極投入工作的時候,對與他們合作者的要求就會相對嚴格起來;而且他們也沒有意識到必須去處理好人際關係,或是認為這種關係比不上與經理的關係。因此,即使他們總是想把事情做好,卻不一定能得到同儕的協助。經理對這樣的員工一方面十分信任,一方面卻又擔心他們遭到同事的排擠而做不好事。這種員工在工作場合自然成為另一種群體,或許不完全與A. Walder所提到的「積極份子」相同,卻有類似的處境。 台籍管理人員是否因為這些員工的強烈個人成就動機而加以利用並不能在這次研究中獲得證實,但是這些員工被抱怨被排擠的情況卻是存在的,其中當然還有省籍因素與文憑主義的影響,我們無法去取得單一因素的權重,只能用這樣的方式加以呈現。

在我訪問U廠期間,經理不只一次對我描述他的經營哲學。在他心目中,一個工廠應該是一個大家庭,身為經理的他擔負的是家長的責任,而員工則是它的子女們。大家都要認同U廠,將U廠視為自己家庭一樣去愛護去付出。經理所謂的「U廠文化」,是建立在U廠特殊的感情性基礎之上的一種特質,對工廠要全部付出,而因為工廠的成長而帶來的利益也將會是大家所可以共享的。這種觀念其實是標準的台灣式管理哲學,我們可以稱之為「家長式管理」。家長式的管理包含兩個面向:一個是「恩情」,也就是上述的家庭式親情;另一個則是「壓制」。在台灣加工出口業還是很繁榮的70年代中,這種管理方式被建立起來。從管理學的角度出發,不同性質的勞工,不同性質的產業必須有不同的管理方式,而U廠這種符合高女性勞工比例特色的工廠,顯然是沿用台灣式管理方式。一位台籍幹部就說:「其實我們就是用台灣那一套在管」。我認為女性員工高比例的工廠中家長式管理的情況越是突出,原因在男尊女卑的傳統社會價值觀發揮了作用。與台灣70年代類似,在U廠工作的女性勞工都來自農村家庭,這種價值觀在農村是自小即被灌輸的,一位女性領班對我提到婚姻由父母決定是很正常的,女性沒有決定自己未來的全部權力,也不被期望承擔養家活口的責任。這些都讓我確認中國農村的保守與傳統。U廠不太安排男性員工到車位生產線,使用針車這種縫紉的工作被視為是女人的事,而且技術層次被視為較低,平均薪資也因此較低。 大量女性農村人口的勞動力是被低價購買的,原因或許是人們不認為他們是負擔家庭生計的主要收入來源,而且多半結婚之後就不再工作,也不會期望有工作上的表現,所以不必付給較高的薪資。女性勞工同時在家庭與工作場合中承受著家長式統治的束縛。或許這種企業的管理哲學不應單單視為一種工業組織中的權力關係來研究,還必須加以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其它層面來考察,並與都市生活做一個比較。令我感到興趣的仍是:經過40多年的社會主義洗禮,中國農村的許多部份還是保守而傳統的,在與台灣的情況做比較時更加明顯,這樣的情況究竟是怎麼發生的?我覺得這將可以成為很好的研究題材。

 

2.2.3 企業之間的關係

我在前面提過的L廠,是U廠計畫中將要合作的協力廠。L廠位於大朗鎮,據U廠約20分鐘的車程,也是一家台商工廠。原本L廠設在深圳,因為承受不了深圳飛躍的租金而遷到大朗,這一遷移損失了將近一半的客戶。於是在訂單不足的情況下找到U廠要求代工,正好U廠也深受訂單過多之苦,便將部份工序交給L廠。目前兩家工廠尚未就正式代工細節達成協議,只是臨時性的合作關係。

根據U廠經理的說法,L廠做慣大量而廉價的產品,在技術與品管上的要求都還不足,最近完成送回的幾批半成品都有很高比例的瑕疵品。除非L廠能夠將品管的素質提高,在交貨的時間上完全配合U廠,否則這種合作關係將無法持續。這種台商工廠之間的合作關係其實除了純粹生產活動方面的聯繫之外,更具決定性的因素還是私人關係的網絡的作用。U廠經理一直對我強調L廠經理實在與誠懇的態度是他決定這個合作關係的主要因素,若不是他「知道」L廠經理的為人,也不會找他做協力廠。這裡顯然就是人際關係網絡在起著最大的作用。整個東莞市的台商有一個台商聯誼會,因為大朗鎮鎮政府出借了一層辦公室給台商使用,於是一些聚會就都在大朗舉行。這個聯誼會扮演重要的角色,提供成員之間見面互通消息的管道,也讓台商之為一個集體的要求可以透過有組織的行動來反映。L廠經理就是透過這個聯誼會的成員認識U廠經理的。除了提供認識的機會,很重要的是要確認對方的情況:財務狀況,生產情形,為人…等等,這些都可以經由詢問聯誼會成員來達成。

基本上,東莞的台商在選擇合作伙伴上都是以台商優先,很少找當地的鄉鎮企業。最大的原因是不放心與沒有信心。以出口為主的台商企業多半極為重視時效,也就是交貨時間,地方上的鄉鎮企業似乎不太能體諒這種情況。此外是代工的品質,地方鄉鎮企業無法維持品質的穩定性,常常拿了原料回去卻做錯或是不合規格,造成台商的損失。

台灣的協力工廠或是衛星工廠制的來源是日本的承包廠制度,是向台灣的日系工廠學習而來的。 但是這種協力工廠在台灣的發展是由經濟部工業局指導之後發展起來的,與日本的自然形成不同。至於在中國的台商,則較近似於日本的自然形成,沒有政府的力量介入。我們前面所提到的無錫鄉鎮企業的發展中,也提到鄉鎮企業成為上海國營工業的協力廠,由於這個過程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導,又有些類似台灣的情況。這個部份目前幾乎沒有相關的研究,將來可以試著比較各種企業之間的不同承包型態。

 

 

 

 

2.3 勞資關係與工會

        U廠研究期間得到一本關於勞動法規的手冊,上面詳細記載法令規定的勞工權益,工會的成立就是其中一個基本的規定。我也訪問了工會的實際事務執行人,觀察了工會的運作。在這一章節中我將討論U廠工會的運作,並與台灣做一個比較。

U廠的工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所成立的,其任務是代表職工同外資簽訂集體勞動合同,維護職工的正當權益,團結教育全體職工執行合同,遵守紀律,學習技術,完成生產任務;對違反國家法律或本企業規章制度者,及時教育和處分。 這是U廠工會的任務,也可以說是工會角色的定義。我們姑且不去討論其中所含有的命令式規定,就從「維護職工的正當權益」開始討論,就可以發現U廠工會的功能了。

根據1989年廣東省人民政府所頒佈的『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27條:

外商投資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每人每月不得超過48個小時,確需超過,應經職工同意,報企業主管部門批准並按國家和省規定發給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對從事夜間工作職工,應發給夜班津貼。

 

我在U場期間所做的統計是:平均每個工人一個月(1996.12)加班長達80個小時。這個數據是我根據U廠員工打卡出勤資料統計出來的。至於U廠是否有報告地方主管機關備案,我並不清楚。但是,若員工表達了不肯加班的意願,絕對會被開除,這一點我是非常確定的。在員工被開除這件事上,根據規定是要經過工會同意才能執行的。 問題是,我所看到的辭退工人沒有一件經由工會開會通過,都是經理下達命令,人事部門就執行。工會在這些事情上扮演一種沈默的角色。工會的實際事務執行者就是人事部門的主管,通常辭退工人的指示也是由他轉告的,這實在是對法規最大的嘲諷。

U廠,資方的作法是遵照法令成立工會,但是讓工會完全沒有作用;用最可以信任的人擔任工會事務的執行者,利用休閒活動之類的福利模糊工會真正保障工人權益的功能。根據受訪者的回答,工會的功能只是節日辦辦晚會,週日晚上在餐廳放放錄影帶,如此而已;關於工會必須負起保障勞工福利的責任這件事,沒有一位受訪者知道。我個人的解釋是:這些員工都來自農村,從未在城市工廠上班,所以對這些事務沒有認識。就算是曾在鄉鎮企業工作的員工,也因為鄉鎮企業經營的性質而缺乏認識工會運作的機會:我們前面提過世界銀行的鄉鎮企業研究,這種屬於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所受到來自地方政府的干預很大,獨立的工會根本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名義上,所有勞工都是「資方」,都是企業的「所有人」,僱傭關係在此被有意模糊掉。

另外必須強調的是,根據U廠台商幹部以前的經驗,台商工廠發生罷工都不是由工會主導的。我們在前面提到因為忽略將員工省籍做適當安排而由同省籍的員工結合發動的罷工中,工會完全沒有加入,更別提發揮領導的功用;有趣的是,資方也沒有用工會的力量來制止罷工行動。前述的工會任務中,提到工會必須「團結全體職工執行合同,遵守紀律」,似乎就有讓工會在罷工中發揮制止功能的意義,不過,工會連這樣的功能也無法達成。勞資雙方同時將工會遺忘,是這樣的勞資衝突最大的特色;資方弱化工會的功能,而勞方根本不信任工會,於是衝突的產生一發不可收拾,沒有任何可以溝通與協商的管道。

勞動保護的法令規定再完善,若是沒有地方政府切實督導執行,或是有強大的工人組織要求資方履行,這些法條都只是形同具文。我們看到企業將工會完全去功能化,留下一個名稱與少數的康樂活動,地方政府對這樣的事卻視若無睹。勞資衝突發生時,沒有工會為中介,工人佔領廠房要求改善工作條件,資方向地方黨政力量求援,前述的罷工最後居然是公安部隊前來鎮壓,將工人領導囚禁一天。以這樣的方式解決的罷工,我們當然不必期望發動罷工的工人還能回到工作崗位。地方政府的態度十分明顯站在外資企業這邊,這種態度讓資方更是大膽地削減工會的功能,更是任意增加工作量,任意解僱員工,反正不會有任何官方壓力。

在台灣,工會也曾經一度是樣版組織。國民黨利用軍警力量為後盾壓制反對力量,包括工會在內的社會組織全部被列入管制。1986年之前,台灣從來沒有獨立的工會,所有的工會跟我們在塘廈所看到的一樣,只是資方的附庸。當時也有工運人士企圖組織真正能代表工人意見的工會,但是這些人很快被當成社會主義份子而監禁。國民黨明確地與資方結合,凍結憲法條文中關於人民權利的重要條文。所謂的台灣經濟奇蹟的背後,其實是勞工被壓榨的事實:每天十多個小時的工作,僅能餬口的工資,對工傷勞工的極低賠償,任意資遣,任意調整工作職位,一切只以資方的考量為考量。這種情況一直到1987年解除戒嚴之後才被改變,工人運動與政治反對運動結合對國民黨發動攻擊。從最初的零星勝利到政治反對勢力與工運分離,工運又陷入困境。目前的台灣工運除了要在薪資與工作條件上與資方抗爭外,由於經濟的疲軟與企業外移,更多的是在關廠之後的抗爭。根據台灣勞工陣線的分析,關廠爭議型態有三種:

一、資本外移,追逐廉價勞動力

近幾年來,由於東南亞各國積極追求經濟發展,提供了大量廉價勞工,及各種獎勵外資的政策,台灣過去賴以生存的高污染、勞力密集產業,在人民的環境意識與勞工的自主意識覺醒之後,面臨到嚴重的競爭壓力,但是在國家未積極介入關廠行為之下,資本家不但不會亟思產業升級,提高生產力之道,反而一再以移資國外,繼續其剝削與污染的經營的方式,來維持夕陽產業的生存。到了1993年,由於台灣資本轉進中國,達到316億美元的驚人紀錄,遠超過赴東南亞投資總和的兩倍,李登輝政府為了政治上的考慮,才開始大聲疾呼企業南進。這種態度不僅無助於產業升級,背離了亞太營運中心的政策方向,更無異於為資本家外移的行為背書,棄台灣勞工如蔽履。板橋嘉隆成衣廠關廠就是個血淋淋的例子。

二、都市重劃,遷廠賣地得暴利

由於台灣土地與房屋市場的自由放任,造就了許多的土地炒作集團,例如霖園集團,三重幫,海山集團等等,數年之間成為富可敵國的暴發戶。不僅如此,各財團利用地方到中央的各種政治投資,變更地目竊佔國土,更進一步累積大量財富。其中以都市重劃最引入注目。由於地價的暴漲,許多被列入都市計劃中的工廠,即使獲利再高,也難逃遷廠賣地的命運。從1988年新光紡織士林廠,1990台塑關係企業新茂木業、聯誠紡織,1993年台塑三峽、關渡廠事件,一直到去年中興紡織淡水廠的遷廠爭議,形式如出一轍。資方不但可以藉工業區重畫謀利,還可以利用遷廠解雇勞工,來逃避大筆退休金。在台南勤翔紡織的案例中,資方更藉關廠來全面引用外勞以解雇本土勞工。

三、經營不善

在台灣,由於經營權完全操之在老闆的手上,然而,企業經營的良窳,不但與所有員工生活保障有關,事實上,生產線上的勞工,最清楚生產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問題,正是最佳的經營者。去年因經營不善所造成的關廠爭議,包括了永杰公司事件,光男關係企業建興鞋廠關廠,以及因喜餅而聞名的飛達食品公司員工自救案等。因為投資股票房地產,最後周轉不靈,無法負擔超額信貸而倒閉的更佔多數。

從宏觀的經濟角度來看,1994年的關廠事件以及工廠註銷的變化,與赴東南亞、大陸投資的狀況,有著有趣的相關。94年上半年赴大陸投資的高峰出現在三月,有12億美元,當月的工廠註銷數達到2336家,勞資爭議的人數也達到215人的高峰。94年下半年八月間,台商赴大陸投資創下18億美元的紀錄, 同月台灣的失業率達1.99%,創下五年來的最高紀錄。以上的數據一再顯示出資本外移對勞工就業的嚴重影響。

1994年台灣因關廠發生的勞資爭議案件70件,涉及爭議人數合計1414人,佔員工總百分比56.95%,表面上看起來,去年因關廠歇業涉及爭議的人數大幅減少,爭議人數佔員工總數的百分比也大幅降低。然而,工廠註銷家數卻再度大幅增加。這個現象顯示的意義便讓我們這個比較產生更緊密的聯繫:在台灣無法繼續剝削勞工的資本家,外移到中國或東南亞去尋求剝削的對象,而他們所遺棄的或正在受剝削的勞工,同樣處於孤立無援的處境。

針對台灣產業環境所面臨的結構性關廠問題,我們必須對企業主的經營權與員工的工作權做個思考;一個企業的設置與整個社會是有相互的關係,企業業主從社會中獲得不少利益,優惠利率貸款,使用道路或高速公路運送原料及成品,這些都是從人民所繳納的稅金中提供給企業主,相對地,企業主對社區應具有社會責任,應該要知道回饋;我們限制工廠不能排放有毒廢氣物,工廠噪音不能干擾到社區居民,再再說明經營權雖然屬於資方,但仍然要受制於社會。今天,企業的老闆說關廠就關廠,員工失業所造成的社會問題;積欠員工兩個月薪資,對提供勞動力而換取生活費的員工而言又是何等的殘忍;退休金與資遣費未能依法全額一次給付,是犯法在先。一般勞資爭議調解失敗後,資方或官方往往都表明或要求勞方透過司法訴訟爭權益,但經濟弱勢之勞工根本無力與資方長期打官司,一言及官司則視之如畏途,如此助長資方繼續地剝削,壓榨勞工,實在有失社會公義,因此,主張各級地方政府應在年度預算中提撥補助勞工訴訟費用,勞方如勝訴則補助款項應全數歸還政府,相反地,若勞方的敗訴則不必償還補助款項,並且,訴訟期間,應勞方或資方的要求,參與勞資爭議的調解委員會,有義務出庭作證,以助司法審判。其實,有些先進國家,都已經訂有「關廠法」以保障資遣勞工權益,檢查資方關廠程序,甚至規定確實要有虧損事實,還要經過法院批准才能關廠。在瑞典有就業保護法案、德國有解雇保護法案,美國有勞工調適及再訓練法案,英國、義大利、法國也都訂有與關廠相關法令。雖然我們有不同法源以保障勞工權益,如: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勞保條例、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但是屈服於現實之下,政府仍是尊重自由市場機能,也就是說,資方的經營權仍很大,可以片面宣布關廠。

由台灣的勞工階級到中國外資企業中的離鄉工人,由台灣的國民黨政府到塘廈的鎮政府,相同的是資本家對一切的任意操弄。不管是因為關廠引發的勞資爭議,或是對薪資過低與工時過長這種惡劣工作條件的反應,勞工都只有自己,沒有公正的司法,沒有財力,沒有公權力的支持。就像民進黨棄工運而去,我們也必須質問中國的民主運動人士,為這些工人們做了些什麼?或許這是現在的中國還不能知道答案的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