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初探
李開敏1996.7
 
中文摘要

本文旨在就老人虐待,老人保護的定義、觀念、分類、目標提出簡單介紹。並從國內外現況調查的數據、成因,探索此一隱藏的社會問題。文中並藉由兩個個案的處理,提出老人保護常陷入的倫理兩難困境,以及健全保護網絡與成功個案管理延緩機構化的實例。國外的實證研究資料亦被提出以作佐證。並建議巨視面的機構網絡連繫、合作,以加強保護服務的落實。
 

.前言

美國成人保護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十四世紀,然而老人保護大約在近三十年來才受到重視。美國學界及實務界報導約在1963年以後,不斷地就保護服務之定義、對象的特性、服務的本質或目標上著手(Cohen, 1990)。不過相較之下,老人保護無論在社會調查研究或臨床實務界都是一個少被論述的主題。它反映的正是一個隱藏的社會問題,因此有學者以「沉默的流行」(silent epidemic)稱之(Bloom & Nielson, 1971)。

民國83年,李瑞金教授發表的北市社會局委託之專題「台北市老人保護服務需求及其因應策略之研究」,可謂國內較有系統的分析報告。而85年社會局開辦受虐老人防護專案,更看出政府繼兒童保護之後,對老人保護的重視與推動。筆者曾於民國6973年受雇於美國紐澤西州家庭服務協會(Family Service Association)下的一社區老人多功能中心。故本文部份將引用當年的工作經驗及所蒐集的相關資料,加上最近的國內外報導,提出對老人保護的初探。
 
 

.何謂老人虐待與保護? Kosberg1990)認為一個周詳的老人虐待定義應包括下列重點: 1.被動疏忽:老人被遺忘、孤立、單獨留家中等。

2.主動疏忽:故意不提供生活所需。

3.言語、情緒或精神上的虐待:被恐嚇、羞辱、威脅等。

4.身體虐待:被毆、侵犯、限制行動自由。

5.財物侵佔。

6.人權侵犯:罔顧老人意願,強迫行事。
 
 

自我虐待是一個特殊問題,如有外力協助代購酒、上癮藥物而不尋求專業協助,則可視為老人忽視的行為(Kosberg, 1990)。李瑞金教授研究中將老人自我危害行為主要分為自殺、心不在焉漫遊、常處危險地方、拒絕藥物治療等。而其336個樣本中近10%有拒絕藥物治療的行為(李瑞金, 83)。

老人保護的定義是指「保護個人免於被虐、忽視、安全有虞、被不當的對待或剝削的服務」(Verwoerdt, 1981)。老人保護的定義往往不是太過狹義地僅侷限在法律介入,就是太廣義地無所不包。Hobbs1976)從實務經驗中整理出老人保護的目的是「讓部份或完全失能的老人,對其可能加害自己或社區的行為及情境,能有所控制或保護」。保護的過程包括上述定義所涉及之決定,及決定的權威處遇。

Cohen1990)將保護服務分為兩種:

1.在自願的情形下,協助當事人依其意願改變其法律關係的服務。

如安樂死遺囑(living will)、委任書(power of attorney)、繼續委任書等均是鼓勵老者及早對日後健康照顧、醫療或安置決定或財產處分做決定,立下委任書並指定可信賴之親友、醫師、神職人員等,以便當事人在喪失心智能力,無法處理上述事務時,授權依其委任書執行之。其它如信託、銀行共同帳戶亦屬於案主自願時所使用的自我保護機制。

2.非自願機制。一旦當事人喪失自我決定能力時,則須藉由非自願機轉,如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以維護老人權益。
 
 

保護服務的任何發展都包含兩個基本概念,老人保護亦然。第一是預設失能者有自決能力,即使是無法溝通、重病、重殘的老人,我們仍不宜將他排除在自身福利有關的決定之外。第二是最少限制選擇法則,任何處遇不該藉嚴重干涉個人自由的手段來達成。比如有代理人可解決問題,就不需監護人;如自願程序可完成,就不要動用非自願程序(Cohen, 1990)。這是老人保護的重要指導原則。
.國內外老人保護問題初探 美國眾議院老人特別委員會依據美國五十州人類服務部門的調查,推估受虐老人約佔六十五歲以上人口的4%,受虐內容為:肢體虐待(含忽視)佔33%,經濟剝削佔25%,心理虐待佔15%,其它對老人權利的侵犯佔18%Gioglio, 1983)。有關最常見的老人虐待類型,研究至今並無結論。美國各州發現亦有不同:馬里蘭州一項研究顯示精神虐待最多,密西根州為被動的忽視,俄亥俄州則是缺乏個人照顧(Kosberg, 1990)。然而Gioglio在紐澤西的調查中發現該州最常見的老人保護問題與財務的侵佔有關,有時也會和其它形式的虐待並存。Gioglio也指出將「忽視」列在肢體虐待類,模糊並扭曲了對現況的了解。上述的分歧發現似乎也反映了老人保護內容界定上的困難(國內目前尚無此類統計數據)。不過也有學者提醒「數字遊戲」的危險,並批評在兒童受虐的領域中很多經費支持的研究,卻未對事實真相提供有用的資料,有時反被政客用來過份渲染,甚至導致政府的不當或不必要的介入(Peter, 1980)。因此Gioglio認為,未來研究應將重點放在造成虐待的社會、經濟、個人原因以及家庭暴力的本質及可能的解決方法(Gioglio, 1983)。

Kosberg認為老人特別易受到犯罪和虐待行為的傷害,有多重因素:如老人的獨居、孤立、體衰身弱、住所多在高犯罪地區、依賴公共運輸工具、對健康和經濟安全焦慮高、收入低但固定、家庭過度承壓、社會對老人的歧視與敵意等。美研究發現大多數受害者都是婦女、寡婦、依賴別人維生及體弱者。李瑞金教授發現北市受虐老人特性有:獨居、與老伴同居、老老人及男性老人。其中近1/4生活需完全依賴他人,近1/2是部份依賴者。老人受虐的低報案率中外皆然。美眾議院老年委員會1980年的估計:每三件兒虐案例中有一件報案,而老人受虐的報案率僅1/6。學者預測老人虐待問題會持續惡化,因為全球老老人(80歲以上)是老年人口群中成長最速的,而老老人在身心依賴程度上亦與日俱增。越來越多婦女投入工作市場,減少家中照顧人手,而一個家庭中護老者自己也多處在老年,對長期照顧的負荷也漸不勝力。凡此種種都能使冰山更浮出水面(Kosberg, 1990)。
 
 

.保護個案實例與省思 個案實例一:(筆者在美時個案)

梅太太八十四歲,由警察局轉介,原因是每天迷路、無法溝通。接案後得知她初搬來此地,身體硬朗,每日散步但有老人失智的癥狀。近期記憶喪失,對人、事、地、方向感均甚差。二子皆先她去世,僅有孫子女各一,但過份忙碌,只自費請一位護佐每日下午提供四小時的照顧。

社工員接案時得知老太太年輕時在紐約任高級秘書,氣質頗佳。雖然因她記憶的缺損,蒐集資料及建立關係均不易,但基本上她是個尚有社交性,樂與人交談的老人。每次家訪都有兩件重大任務:一是協助她找她的一顆假牙,二是找茶包。因她為英、法後裔,有喝下午茶的習慣。然而每見她惶惶然四下摸索,眼神常留露著空茫。工作員費了千辛萬苦安排交通,陪她到老人中心進營養午餐,幾次先行至中心等候她,見她下了車一臉茫然,見到社工員後才露出安心的笑容。社工員明白在她有限的記憶中,已有一個信任、可靠的面孔。

每週的家訪,社工員聽她朗誦兒時的歌謠,敘述童年趣事,也陪伴外出散步,邊走邊談,慢慢地將她心事透露:「每當夜燈初上,我一個人在公寓中絞弄雙手不知何如。」「每晚睡前,我祈求上帝睡夢中將我接去。」認知的受損沒有侵蝕她的感覺世界,她陳述著空洞的生命,顯得無奈無助。冬天,她一連病了幾場,被送到醫院,社工員接獲通知,立即驅車而至,見她被束縛在擔架上兩眼驚慌,再次因見到社工員熟識的面孔而平復了滿臉焦慮。

除了身體警訊,每次的會談益發困難了,經常答非所問。有時提及有人進入她的公寓,也有一次忘了關瓦斯。社工員每晚駛過她公寓前,心中都有份不安。終於約到了孫子女,挺拔、冷傲的第三代很快就同意安置,也確實有效無比地找到一家很不錯的安養院。社工員約了梅太太一同前往參觀介紹,她興緻高昂到了老人院,自告奮勇上台高歌一曲,表示她願前來任職,社工員苦口婆心的解說似乎只是單向的訊息輸送。

梅太太進了安養院,社工員很快安排了一次訪視。她困惑地一再問「為甚麼有人搬進我的公寓?」「我的茶壺呢?」雖然花木扶疏、整潔有序、安全無虞,可是這一切的代價是她的自由,而她看來那麼不快樂,社工員自責交戰,無力地安慰陪伴她,天黑了才不得不離去。

再來的電話是通知她中風入院,社工員急駛醫院。病榻前她已眼歪嘴斜,動著嘴唇無聲說出「我愛你」,社工員痛哭失聲,她接著張開嘴說「假牙又不見了」。護士見狀前來問何事,工作員是何人。工作員告辭,上車繼續一路哭著回家。過幾天是她生日,社工員帶了禮物在病榻前為她唱生日快樂,但她已陷入昏迷。

討論:

上述案例是相當典型的一個保護兩難的個案。美國最早Benjamin Rose Institute保護計劃的後續研究發現示範組經過一年的專業個案處遇,其死亡率及安置率均高出實驗組。而兩組的老人其本身能力衰退,與情緒狀態並無明顯差異。至於照顧者所受的影響,兩組均因安置導致照顧者壓力減低,然而示範組的改變較大。上述的結果無疑對熱心投入保護工作的同仁大潑冷水。姑且不論三十年前研究設計及方法本身的限制,不過在當時即有學者發出質疑「我們太急於將一些巨大的改變加在那些無力承受的老人身上」(M. Blenkner et al., 1971)。或許這正說明了為何自1960年代蔚為風潮的老人保護議題逐漸降溫;相關的研討會移轉到新的主題,方案緊縮,這方面的文獻出版也大幅下降。雖然這急遽的衰退原因不明,但學者相信老人保護本身隱含的這種哲學及執行的議題是使它難以為繼的主因。

個案實例二:(筆者在美時個案)

勞太太八十三歲新寡,由醫院社工師轉介,擔心她的獨立生活能力及情緒適應。勞太太一生依賴先生,且近幾年出現老年失智的癥狀,近期記憶幾乎喪失殆盡。社工員初訪花了十分鐘自我介紹後,她一臉狐疑「妳是送報的小姐嗎?」

勞太太膝下無子女,住在老舊卻安適的家中,社工員和公衛護士安排將她臥室從二樓搬至一樓。也有一週兩天的在宅服務,其它天則由送餐到家負責她的飲食。最大的問題是服藥、財務管理。不過加上鄰居、志工、親戚(姪兒姪女),社工員還曾一度為其找到一位同住的中年女性,免費住宿,提供陪伴,幾年來勉強相安無事。後來鄰居傳來某遠房姪兒常出入,要她賣房子。社工員進一步了解後,確知她最信任的是兩位姪女。而她們也定期探訪。在家庭會議後社工員建議她們向地方法律服務申請指定監護人,代理老太太的財務及生活照顧。該日社工員陪同辦完手續,爾後她在社區內住了三年,後因生病住進老人院。期間,六十多歲的姪女一直善盡監護之責。

討論:

案例二亦符合受虐的高危險條件,寡居、女性、高度依賴,她也確曾有被忽視或財物侵佔之虞。所幸因為保護網絡的介入,正式的支持(社工、在宅服務、公衛護士、法律服務)以及非正式的支持(親人、鄰居、教友、志工、送餐到家、房客、老人團體等),能在案主喪夫後仍在自我照顧功能受限的狀況下,留住社區達五、六年之久。而過程中社工員所擔任的個案管理者角色,有效聯結了社區資源,且在重大決定上遵循案主自決(凡找房客、送醫、辦理監護權轉移等都一一與之討論、洽商、徵求同意),而案主雖記憶缺損十分嚴重,但對上述問題仍能參與並表達意見。另外由於最少限制選擇法則,使案主仍儘可能的保持原有生活型態。姪女的監護財物與醫療決定,也因此延緩案主被安置機構的時間。
 
 

.實務面其它考量 雖然上述二案例均屬長期個案管理模式,但Hobbs依其在聖地牙哥成人保護方案的四年經驗指出:轉介的個案相當異質性,有五分之一非低收入,然其中不少是符合接受醫療或經濟補助的。該方案接受十八歲以上的成人,而其中六十歲以上的超過半數,而工作員的時間卻有四分之三以上是提供給老人個案。該方案所示範的特色是短期服務,主要有兩個策略:第一是及時迅速,且旨不在「治療」。有經驗的社工員在接案後能迅速將狀況穩定,引進所需的支持,並找到能負責的照顧者。第二是針對一些長期個案,如人格異常、身體罹患疾病的賭徒、不交房租被趕出的老人等。這類個案一般只在危機當時處理,不作深入的輔導。為了預防工作員常見的崩耗或離職,個案處理的哲學是要相信一個衰弱的老人若沒有工作員,也能另尋支持。還有就是當個案回籠時不要認為那是失敗。該方案中也運用了團體工作,協助酒癮及有精神病的老人,增加他們的社會互動及獨立生活技巧。這樣的團體能提供每週三十位高危險的老人一些社會工作服務。該方案中70%的個案在三個月內結案(Hobbs, 1976)。這樣的短期處理提供了另一種處遇模式,或許也可做為國內發展保護服務之借鏡。

除了個案實例外,值得一提的是當時在筆者服務的郡內,相關的社會福利、醫院社會工作部門、社區護理師公會、心理衛生中心、老人局、居家照顧單位、老人公寓、機構受虐申訴局、老人中心等近二十個機構,組成了一個成人保護服務委員會,定期聚會,以增進合作、建立共識,找出現有網絡不足之處,並透過閱讀及討論,以收相互教育之效。當時委員會在一年的定期月會後,對老人保護的議題凝聚了下列五點看法:

1.未來研究應針對虐待的本質和解決之道,而非只是發生率的報導。

2.立法應以預防為導向,即服務的整合優於成立新的調查機構。

3.將現有的服務模式充份利用以對危境中的老者伸出援手。

4.法律服務須加強。

5.以往機構虐待的焦點應逐漸轉移至居家情境。
 
 

美國在筆者離開即一九八四年時,有二十七州訂有成人保護的相關立法,其它如筆者服務地所在的紐澤西則處在正立法的過程中。成人保護的對象是十八歲以上人口,其中僅有部份州特別對老人(六十或六十五歲以上)加以說明或在保護條件上增加殘障。其中責任通報部份爭議很大,反對者認為責任通報既不能反映老人受虐狀況,也不能保證有效的後續服務。也有學者認為若現有的民法、刑法不足以保護老人,我們是否已將老人嬰兒化而不自覺。Kosberg提出研究發現有四十三州成立老人虐待的強制性且全面性的通報系統,但這樣的辨視機制並不能視為萬靈丹,且也有研究發現,在強制通報的州中,並非全部專業人員都知道他們的責任(Kosberg, 1990)。
.結語 國內老人保護的案件從安養中心或老人控告子女棄養、謀財到幾年前兩位女兒因長久照顧中風老母,負荷過重而集體自殺,某榮家將兩位重度失能老人放置停屍間之非人待遇,安養中心火災燒死數名殘障行動不便老人等,到酗酒或藥癮/精神失常忤逆子弒父、弒母之報導常有所聞。今年初亦有一近九十老嫗因子女出國,孫子未善為其購食,怒而點火自焚。台北市政府自今年二月以來,老人受虐防護已接獲十餘件個案。如前述和國外資料相仿,即女性、寡居為多,施虐者大多是親人,以子女、孫子女居多(聯合報第三版,85.7.15)。雖然新加坡於不久前訂定了子女棄養的罰則,不過終究法律制裁是最後關卡,多數老人還是否認受害或不願報案(Kosberg, 1990)。

醫院中也有常見的老人保護案例:家屬基於經濟因素要辦自動出院,殘障失能的老人被棄在病房,急診遊民、路倒病人出院後須回到公園舊車廂等等。數年前有一家醫院將滯留繳不出錢的一中風老人棄置街頭,曾引起軒然大波。凡此種種,都反映老人居家或機構受虐的警訊。

BloomNielson1971)曾呼籲我們在看待老人保護問題時,不要掉落到社會偏差的角度,以敵意、犯罪的眼光視老者為不合作、偏離社會規範,而將處置的重點放在控制。他們力主多數的老人保護應屬社會解組問題。對年輕時即特立獨行的叛逆個人而言,到老了或許只是反映極度的個人主義而不致造成問題。有一些與犯罪、自殺、心理疾病相關的問題,相形之下,年齡的影響只是次要。許多的老人保護個案是因失能後不但非自願,甚而是不覺地被列為保護對象。老人保護在社會問題的認定上需要澄清,若是採社會解組的觀點,則意謂社會系統出了問題,導致老人受害。因而社區與社會有責任重組或提供老人更多的支持;如此處置的重點在代償以彌補老人不足的功能。

國內老人保護工作已在今年正式展開,其中有關倫理兩難、文化家庭價值觀,乃至執行面團隊合作的模式,網絡的建立都可謂百廢待舉。誠如Kosberg所說:老人虐待最終是反映社會對老人依賴失能後的價值否定。故此,專業人員在評估與處置之外,更應發揮教育功能,改變大眾及媒體所傳遞對老殘的刻板印象與負面看法。這項艱困卻不可漠視的工作實在急待國內學術、實務界關注,以累積本土第一手經驗及因應之道。

 

 

參考書目 1.朱鳳英(84),"家庭暴力防治及保護服務網絡研討會手冊"p7-p19

2.李瑞金(83),"台北市老人保護服務需求及其因應策略之研究",內政部獎助

3.黃春長(79),"老人福利服務專輯"p173-p179

4.M. Blenkner, M. Bloom & M. Nielson(1971),"A Research and Demonstration Project of Protective Services",Social Casework p483-p499

5.M. Bloom & M. Nielson(1971),"The old person is in need of protective services",Social Casework p500-p509

6.E. Wasser(1971),"Protective practice in serving the mentally impaired aged",p510-p522

7.L. Hobbs(1976),"Adult Protective Services:a new program approach",Public Welfare 34(3) p28-p37

8.G.R. Gioglio(1983),"Elder abuse in New Jersey",美成人保護第五屆年會研討會資料

9.A. Eias S. Cohen(1990),"Protective Services",Handbook of Gerontological Services p568-p607

10.A. Verwoerdt(1981),"Clinical Geropsychiatry" p299-p310

11.J. Regan(1981),"Adult Protective Services:benefit or threat?", 8.

12.E. Salend,R. Kene,M. Satz & J. Pynoons(1984),"Elder Abuse Reporting:limitation of statutes",The Gerontologist 24(1) p61-p69

13.Jordan I. Kosberg(1990),"Assistance to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9. p450-p476

14.聯合報,第三版,85.7.15